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96.26.3
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邮箱 tougao@zjol.com.cn
国内 | 国际 | 浙江新闻 | 浙江潮评论 | 浙商网 | 长三角 | 教育 | 娱乐 | 体育 | 社会 | 摄影 | 传媒 | 论坛 |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国内新闻 > 综合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推进卡拉OK厅收取版权费要靠权利人依法进行

www.zjol.com.cn  2007年05月18日 22:34:2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广州5月18日电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18日在广州表示,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合理合法,是使用者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这项工作的推进要靠权利人自己依法来进行。

  在18日于广州举行的“版权保护与创新型国家”全国巡回演讲活动上,王自强说,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和国务院2004年12月22日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措施合理合法,版权局不是在制定标准,而是根据法律来公布标准。

  王自强还强调,国家版权局批准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的版权收费不是行政收费,而是使用者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行不行使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版权部门不能替代,也不能收费。版权局没有任何利益,不去收一分钱。至于这项工作的推进,要靠权利人自己依法来进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

  卡拉OK在我国已成为比较大众化的娱乐消费,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费的规定及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一直备受瞩目。

  去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试点。但该标准在一些试点地区受到抵制。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舒静 编辑: 陈贾
·广州文化娱乐协会称KTV版权费是糊涂收费   2007-04-25
·广州百余歌厅继续拒绝缴纳KTV版权费   2007-04-25
·北京KTV版权费征收启动 用费分配方案未出台   2007-04-14
·北京开收卡拉OK版权费   2007-04-13
·卡拉OK歌曲将采用数字加密 "三步走"收取版权费   2007-04-11
返回国内新闻

 
高层动态
·公安部培训五百新闻发言人 孟建柱:拓展民意沟通
·快讯:第18届世界翻译大会4日在上海举行
政策动向
精品专题
·神七发射:我们在现场
·【专题】2008浙江在线记者辽宁行
·华南虎——媒体报道更多页
·专家点评更多页
·消费影响更多页
·投资理财更多页
·宏观经济更多页
·学习十七大精神体会
·华南虎——媒体报道更多页
·党代表归来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96.26.3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96.26.3
Copyright © 1999-2015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