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晚报讯(记者孙娟实习生暴敏冬)目前“飞行员辞职”事件在国内已是屡见不鲜,近日,河南“飞行队长辞职天价索赔案”也拉开了大幕。河南一飞行队长认为公司克扣其工资,向南方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提出辞职,后被“东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13万余元。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飞行员是否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辞职权?航空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有专家呼吁正在起草制定的《劳动合同法》有望解决类似的特殊人才流动难题。
飞行队长辞职老东家索赔800多万元
今年38岁的高亮(化名),曾经是我国空军一名飞行员,退伍后于1993年6月到原中原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之后中原航空公司经合并重组成为现在的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高亮也成为南航的一名飞行员,后升任飞行中队队长,之后又通过教员资格考核后,成为飞行教员。
据了解,高亮与南航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未满服务年限离开公司,必须支付公司相关的培训费用、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
2006年3月31日,高亮突然向东家提出辞职申请。4月4日,航空公司复函告知高亮,不同意他的辞职申请。然而,高亮去意已决,5月1日,高亮离开了工作13年的单位。在多次前去游说高亮重回公司无果后,南航将高亮告到新郑市人民法院,索赔8134028元。
一个飞行员值多少钱?法院:一审判令200余万元
飞行员不仅培训时间长,培训成本也十分高昂。一直以来都有飞行员的身价与黄金等值的说法。究竟一个飞行员值多少钱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高亮要求解除合同,且在没有与航空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职已构成违约,故高亮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此,法院给高亮应当赔偿款算了一笔账:按照合同规定,具体数额为高亮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26971.92元,乘以距退休未满年限23.58年,得出高亮的违约金为635997.87元,培训费参照有关规定酌定为140万元。据此,一审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高亮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等赔偿款共计200余万元。
业内人士称需600万~800万元国家规定70万~210万元
对法院这一判决,航空公司大喊亏本,并上诉到了市中院。航空公司称,这200余万元损失,只能去招录一个同等性质的新飞行员,而培训新飞行员所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要远远高出200余万元。
据业内人士分析,一名飞行员上机前的培训费至少要200万元,而要成为一名机长最少也要经过7年的实飞及训练,通常要花费600万元至800万元,此后每年还要培训。
对此,2005年5月,包括民航总局在内的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其中规定,跳槽的飞行员除了需要向原单位缴纳70万~210万元人民币的“转会费”外,必须取得原单位的同意后才能另投别处。这也意味着,国家给飞行员定了一个价码:70万~210万元。
特殊人才流动遇法律空白《劳动合同法》将解决此难题
据了解,目前像飞行员等一些高级技术人才通常会在跳槽方面与用人单位产生劳资纠纷,大多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所引发的。而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这些问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有专家表示正在起草之中的《劳动合同法》能解决特殊人才遇到的这些问题。比如对于飞行员这样的特殊人才,《劳动合同法》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培训合同条款在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从而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争论焦点飞行员是否有辞职权?
飞行员:不应限制劳动者辞职权
高亮认为,飞行员也是劳动者,接受劳动法的约束,享受劳动法赋予的权利。为了寻找更适合自己发展的地方,有权选择跳槽。
航空公司:随意流动对飞行安全带来潜在危害
航空公司在法庭上辩称,飞行员是特殊人才,飞行员随意跳槽,对飞行安全也将带来潜在的巨大危害。
劳动部门:终身合同解除不容易
据了解,高亮与航空公司所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这类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不能终止。
民航部门:放人与否倾向老东家
2005年,民航总局出台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指出,飞行员离职,必须取得原单位的同意后才能另投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