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版的检察日报·廉政周刊报道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开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就此指出,渎职失职掩盖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助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者相伴而生。
《报告》认为,矿山事故中渎职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七种:
——追求地方经济利益,无视甚至纵容非法超强度开采。政府主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盲目追求经济指标,放弃监管职责,对矿主超设计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私挖滥采现象视而不见。
——滥用职权,降低“门槛”,为非法生产披上“合法”外衣。各级监管部门的涉案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超越职权,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采矿企业违规生产提供便利,甚至帮助不具有开采资格的企业取得合法开采的相关证件,致使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监管的法规形同虚设。
——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整改流于形式。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不严,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整改措施不落实,甚至放宽验收标准,导致不符合复产条件的矿井恢复生产、应被关闭的矿山未被关闭,有的甚至敷衍了事,默许矿主继续冒险生产。
——管理不严,危爆品监控缺失。我国历来对采矿企业购买、贮存、使用炸药、雷管等火工品实行严格控制,由政府行业主管、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对火工品的购买、贮存和使用实行全程监控。但在被查处的几起矿山事故中,却普遍存在政府行业主管、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火工品监管缺位的问题。如山西朔州细水煤矿在停工整顿期间,竟能私下购买到炸药用于非法生产。
——监管缺位,防控事故的最后一道关口“洞开”。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放弃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驻矿安监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被停产整顿矿井的矿主能够非法私下组织生产,最终导致惨剧发生。2005年的6起事故中,有3起是在停产整顿期间发生的。
——监管人员贪图私利,大搞权力寻租。在6起矿难事故中被查处的46名涉案人员,相当一部分利用手中权力,在履行审查、发放安全许可证、日常监管、安全检查、复产验收、关闭非法矿井过程中,收受矿主贿金,在矿山入股或接受干股,大搞权力寻租。如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等人到大兴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多次收取矿主曾云高所送“红包”、“下井费”。
——官煤勾结,充当“保护伞”。山西宁武贾家堡煤矿发生“7·2”矿山事故后,宁武原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原副县长李德生滥用职权,与县煤炭局原局长亢存焕、原总工程师连玉明等人共同策划,瞒报事故,将死亡36人上报为19人,并转移死者尸体。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是一名在职公安干警,他用金钱、干股铺路,大肆贿赂各级公职人员寻求保护,以至于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煤矿开采。
“近年来查办案件的实践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渎职失职掩盖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助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者相伴而生。”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权钱交易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在矿山非法入股;二是自己或支持亲友办矿;三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四是参与瞒报事故或庇护事故责任人;五是袒护生产经营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该负责人说,实践中,检察机关注意通过检查责任事故单位的财务资料和购销记录、合同等,发现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同时特别注意责任事故单位的现金交易和账外账的查证,看有没有虚列支出,大肆行贿的现象;有没有伪造股东名单,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干股的现象;有没有幕后买卖资质、证照的现象。一旦发现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犯罪,检察机关坚决予以打击。该负责人认为,矿难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已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查处力度会越来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