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薛志敬一审被判诽谤罪成立。这样,三名向有关部门寄送举报稷山县委书记相关材料的科级干部全部被判刑(5月20日《新京报》)。 官员借用司法权力,以“诽谤罪”来打击报复正当举报的公民,“稷山诽谤案”的宣判开了恶例。 公民向有关部门反映官员存在的问题,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最基本的监督权利。按宪法和刑法规定,只要不是有意诬告陷害,即使有所失实,也不能动用刑事手段进行追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确定了“实有恶意”原则,即官员若不能举证证明对其职务行为进行批评的人是出于“实际恶意”的话,便不能得到损害赔偿。然而,稷山县法院却反其道而行之。请看县委书记说过的话:“我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轻判。”、“如果要严格按照法律判决,他们至少要判十几年以上的实刑,但现在不但轻判了,还判了缓刑三年,保住了他们的工资正常发放。”在我看来,这与其是显示自己的大度,不如说炫耀他能控制司法的绝对权力,绝对权力之恶可见一斑! 以“稷山诽谤案”的判决看,性质有些相似的“彭水诗案”中的当事人秦中飞真是“洪福齐天”,他所在的重庆市有个亲民上级,所以他能被昭雪。但“稷山诽谤案”的一审结果,无疑是对“彭水诗案”给公众带来的信心的一次沉重打击。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本是一个常识,不过看来常识还需要不断重复和普及。关于“稷山诽谤案”,人们已经说的太多,也说的太累,我只想多说一句,让司法从地方的控制脱离出来吧!人民的法律,不能退化成个别官员的法律。(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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