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淮安市供电局副局长吴广祥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吴广祥,原任江苏省淮安市供电局副局长、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供电公司副总经理、淮安苏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吴广祥在担任淮安供电公司副总经理、淮安苏源集团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8.33万余元、美元2000元。 立案后,被告人吴广祥主动退出赃款52.79万余元,且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受贿基本犯罪事实不表异议,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其开庭审理。综上,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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