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1日讯 在银行存了98块钱后,益阳桃江青年刘志江一年未去看自己的银行卡。当自己再次查询余额时,竟然只剩下了72.98元。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他的存款低于300元,银行对他的账号实施一个月3块钱的管理费。自己存钱,为何越存越少?刘志江决定起诉银行。刘志江说他不过是追求一份公平、公正与合理,在为广大消费者进行的一场公益诉讼。 存款未取为何越存越少 刘志江于2005年2月22日在某行桃江县支行灰山港营业所开户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交了5元工本费,存了98元人民币。 2006年12月29日,他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存折内只剩下72.98元。自己在这期间并没有取过钱啊,刘志江十分纳闷。存折上非常清楚的显示有6次被扣钱的记录,除2次利息税外,其他4次中,一次是扣了10元的年费,一次是他至今也不明白的“移植合”9.27元,还有2次是账户费每次3元。刘志江当即咨询银行工作人员,一位女工作人员解释说:“从2006年6月24日开始,我们银行每个季度向存款低于300元的储户收取3元钱的管理费。” 刘志江认为当初在开户办理存折的时候,和银行签的格式合同上并没有说明要交这些费用,银行擅自扣除客户存款的做法太没道理。 起诉银行只为争取利益 “以300元划线,并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变相剥夺我们储户的财产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仅一年多时间,我存在银行的98元就变成了72.98元,照此计算,那么五六年过后,我岂不是要倒欠银行的债?”刘志江认为银行的行为是“嫌贫爱富”、是对小额储户的歧视,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银行擅自扣除他的存款,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今年1月9日下午,刘志江将一份起诉状交到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书中他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办卡之时通过签定格式合同的方式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合同上并没有对存款低于300元的储户收取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条款,而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擅自改变合同的行为违法。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达成新的协议之前擅自减少原告的存款数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银行从事储蓄业务,是对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要约;储户持币开户,银行已构成承诺,合同生效。银行没有限制储户必须存款多少钱的权利。 法庭质证各执一词 法庭质证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进行证据提交。原告律师当庭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给一储户开具的收取10元年费的税务发票,原告希望以此证明该银行应当向原告开具收取服务费的完税发票。因为银行收取年费等费用依据的都是央行和银监会的有关批示。 针对原告的证据,第一被告的代理人某行湖南省分行法规处负责人做出了如下质证:1、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与第二被告桃江支行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与总行不存在法律关系,起诉总行没有道理,因为原告没有在总行开户办卡。2、原告的第三份证据是浙江省的况且是工商银行开具的发票,湖南从来都没有给储户开发票的先例,因此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两被告均向法庭和原告方提供证据,说明收费已得到有关方面的批示。 庭审结束时,法庭没有如审判长开庭前所强调的“当庭合议、速辩速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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