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6月1日施行的《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官员参与集体决策,即使不发表意见也要承担责任。 《办法》规定: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此外,《办法》不仅对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责任作出明确界定,还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改变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记者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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