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披露,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矿难等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免刑、缓刑所占比例高达95.6%。(《检察日报》5月22日) 最高检渎检厅负责人为此给出的原因是,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由此我想起了该报另一篇文章披露的一个数据:目前查处的各类腐败分子,真正判了实体刑的不足1/3,2/3以上都保住了工作,保住了饭碗。无论是矿难渎职犯罪的“轻刑化”,还是腐败分子被判实体刑者不足1/3,“这样的‘从严’也就使当今腐败分子的‘出生率’大大超过了‘死亡率’”,从逻辑和法理上讲,都意味着对惩治职务犯罪和反腐败负有重大责任的司法机关,一定程度上也有失职渎职之嫌。 而他们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客观环境限制了他们的权力、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呢,还是因为他们自己也“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他们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呢,还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这个问题令人警醒,发人深思。(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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