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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管理办法 不同噪声污染各有主管部门

www.zjol.com.cn  2007年05月27日 10:39: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报讯【记者 李海燕王月】夏季来临,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本市近日特制定《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分工。从现在开始,市民如遇噪声污染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找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号”投诉。

   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环保部门直接受理的投诉包括: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经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在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的。

   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投诉包括:

   在本市建成区以内,机动车鸣笛;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未在公安部门规定的活动区域和时间内在本市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商业宣传等活动的;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噪声的;在本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的。

   此外,铁路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投诉有:

   铁路机车进入本市市区内,未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鸣笛的。

   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直接受理的投诉有:

   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在本市建成区内的河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民航管理部门直接接受的投诉有:

   航空器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建成区上空进行超低空训练飞行(军事飞机除外)或从事商业性飞行活动的。

   城市市容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扰民马路摊点的清理。

  

  

  


来源: 每日新报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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