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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堪忧合同签订率仅20%(图)

www.zjol.com.cn  2007年05月27日 11:06: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堪忧合同签订率仅20%(图)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仍然堪忧

   尽管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完全保障和解决农民工所遇到的种种维权问题,但劳动合同会为他们进行维权提供重要的证据,同时更会为他们在维权过程中迈出第一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才有可能在接下来的维权努力中获得更多的收获。

   □法制网记者 廉颖婷

   在困境中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那是怎样一种无奈?

   5月17日,农民工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因为自己半年来辛辛苦苦换来的4000多元血汗钱被包工头扣得只剩下200元,愤怒的他将包工头砍伤,并将技术员张某杀死。

   法官问李某:“你为什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李某的一句话道出了所有农民工的无助:“我不懂怎么用法律来维权。”

   许许多多的案例表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农民工基本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一个关键环节。

   “如果劳动合同签订率高,直接效果就是用工规范化。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比较有利的保障。”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王芳说,“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处于整体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基本上仍受拖欠工资、职业病、工伤等等一系问题的困扰。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

   而且,由于劳动部门的监管不力以及处罚、执法力度不够,导致这一问题日趋严重。

   “目前全国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20%左右,这是非常低的一个比例。”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5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2006中国工会维护职工权益蓝皮书》,蓝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9月,全国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为1954.5万 人。而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规模约为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

   劳动合同决定命运

   2005年12月8日,22岁的高某与哥哥来到北京一煤矿打工。与煤矿的包工头周某达成口头协议后,高某开始从事井下运输的工作。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个礼拜后,即12月15日晚,高某驾三轮车拉矿渣时,三轮车前胎突然爆裂撞在通道的墙壁上,高某面部严重受伤。

   周某在支付了2700元医疗费后就消失了。这时,高某的家人找到上一级包工头张二水(周某的采矿权是从张二水那里承包来的),对方要求给其打欠条后,才陆续借给高某5万元做了三次手术。此后张二水再没有给过任何治疗费。

   于是高某便借钱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只能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缺乏证据劳动仲裁败诉;高某又起诉至法院,同样由于缺乏证据也败诉了。

   之后高某找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援助律师虽然想方设法希望能为高某要回赔偿金,但因证据实在太难找,目前仍处困境。

   劳动合同成为这起诉讼的关键。由于面部受伤严重,高某的容貌遭到了严重损坏,心灰意冷的他绝望地说,如果维权不成只好自杀了。

   据介绍,工作站每天都会接到不少农民工打来的投诉或咨询电话。

   “这一年多下来,我们一共接到7千多个求助或咨询电话。”王芳对记者说。

   据工作站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9月8日该站成立至2007年3月15日,共办理的152个工伤案件中,仅有14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总数的9.2%,且其中3人的合同还保存在用人单位处,劳动者本人并没有。从工伤保险的参保率来看,只有12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7.89%。

   这些数据不难看出,超过90%的农民工都处于应签订劳动合同、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的非法用工状态。

   这就意味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会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由于涉及到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因此农民工工资是最直接也是最被人关注的问题。

   但事实上,工伤以及各种职业病对农民工来说才是最致命的打击。除了得不到应得的工伤赔偿,有的农民工甚至到了家破人亡的地步。

   而且“现在用工都是短期化,而有的职业病要一段时间才能发现,也许发病时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了。”郭军说。

   “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就有了保障。这对工伤维权帮助很大。”王芳表示。

   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心安也认为,“如果有合同,法院先予执行制度就可以很好地执行”。

   尽管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完全保障和解决农民工所遇到的种种维权问题,但劳动合同会为他们进行维权提供重要的证据,同时更会为他们在维权过程中迈出第一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才有可能在接下来的维权努力中获得更多的收获。

   “如果农民工自己建立工会,利用工会制度为其维护权益,这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起到一定作用。”王心安说。

   农民工维权成本太高

   “农民工维权最终能否胜诉,首先取决于能否找到有效途径;其次能否有证据也就是劳动合同;另外就是管理部门、法院能否有效解决。”王心安说。

   因此,当舆论都指向“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够”时,可以想见,仅仅靠农民工自己的维权意识,其实并不现实。

   “我们当初还想过在农民工中间培养一些赤脚律师,这样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权,后来发现这个想法并不现实,尤其涉及到打官司这个环节,这的确需要更专业的律师来做。”王芳说。

   找不到律师、劳动关系确认难、诉讼时间长,使得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变得复杂起来。这对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造成了极大困扰。

   耗时耗钱的程序让农民工“拖不起也等不起”。

   首先,在工伤维权过程中,要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认定工伤必须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即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关系确认’这点是最复杂的。如果这一程序节省下来,那么农民工的治疗费、生活费都会得到保障。因为时间越短,拿到赔偿金就越有保障。”王芳说。

   但由于许多农民工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工资条、上岗证这些又不能有效地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这就造成诉讼时间长,“拖个两三年都是正常的”。

   费用也是一大问题。如果不算律师费,农民工进行工伤维权的费用至少都得八千到1万元左右。

   因此王芳也提出,随着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发展,其他证据比如工作服、工资条等等,都应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采访中,王芳为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颜某在2005年9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经过一年半的调解(未果)、仲裁、诉讼等程序后,现在用人单位已提出破产申请,而颜某的诉讼程序还未了结,即使将来得到胜诉判决也毫无意义。

   因此,一些农民工宁可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来私了和解的原因,就在于工伤维权的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

   但王芳并不赞成这种做法:“调解虽能节省时间和成本,但其结果绝大部分对农民工是不利的。在调解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往往不平等,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

   在工作站调解结案的工伤案件中,大部分农民工得到的赔偿都要低于法定数额。

   “例如在邵某工伤案件中,如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家属能够得到近20万元的赔偿,但邵某的家属考虑到在北京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太高无法负担,就自行与单位和解,只拿到了10000元赔偿金。”王芳说。

   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虽然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却给违法单位创造了转移资产的时间。这使得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风险。

   救助途径、法律途径不畅,结果未卜,使得农民工不得不被迫选择放弃自己的权益。

   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以前我们国家不把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当正规劳动关系看,现在已经纳入正式的劳动关系管理体系中。”郭军说。

   郭军表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是个历史问题,劳动关系三方都有原因:

   首先企业考虑到利益问题、管理的便利性,为了规避法定责任、节约成本,都不签劳动合同。

   其次是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够;就业压力大,不敢于主张签订合同;还有的人存在误解,觉得不签更自在。

   三是国家从1995年1月1日开始,要求所有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有2年的宽限期。1996年开始实行全国劳动合同制。

   政策的过渡期使得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造成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王芳也表示造成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主要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这样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农民工在举报时就没有证据不能胜诉。而且用工单位随时都可以让他们走人,什么补偿都没有。”

   “有的用工单位为了应付检查,跟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事实上劳务合同是不受劳动行政合同法受理的,它属于民法,而且没有相应的保障。比如各种福利等等。”王心安说。

   “相对来说,一些大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还是有保障。”王芳说。

   此外,“劳动监管部门处罚力度跟不上”是造成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主要原因。而这主要是“政府行政执法力度差。”

   对于监管部门执法不力,郭军表示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即执法力量少、人员不够。

   “但最主要的还是认识问题。有的执法部门认识不到劳动关系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性。都把投资和财政税收放在第一位,外来员工都在其次。”郭军说。

   “全总这几年对农民工的帮助是从头到尾,无论从制度、法律、教育、协调等方面,但这些工作都是被动的,作用只是杯水车薪。”郭军说,“关键还是监管部门执法效率和力度不够”。

   执行不到位、没有硬性规定、劳动监管部门没有尽到职责。这些导致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症结所在。

   “如果政府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加大,会提高签订率。”王芳说。

   解决之道

   近几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保护农民工利益,“效果还可以,尤其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但工伤问题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王芳说。

   个人得不到救助、家庭陷于贫困,这些因素将为社会安全埋下极大隐患,甚至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据王芳介绍,在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有的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自己又无钱治疗或没有生活费,就想到了跳楼、吃药等方式自杀;还有的农民工要找人报复包工头或单位负责人。

   因此王芳呼吁,当务之急要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依法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简化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使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解除其后顾之忧。

   此外,王芳还建议: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

   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工伤保险缴费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以此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

   由社保部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待遇卡”,直接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不再转经用人单位。

   “虽然劳动法开始形成体系、构架,而且现有的法规足够了、都适用,但最大的问题还是执法问题。”郭军认为,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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