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住房成为一个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必是社会各阶层一同关心的。由于现状、见识、立场、利益格局中不同的位置,不同的人群必然会有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看法。如,低收入阶层自然希望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但专家学者总是鼓吹低收入者应该租房,如广东省社科院院长梁桂全。他认为,经济适用房应只卖给中等收入者,不应该提供给低收入的贫困家庭,这些家庭应该通过廉租房来解决。 在我们这个信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国家,说出上述话要冒很大的风险。穷人就不该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别忘了土地属于全体国民,政府把我的地卖了,地价一部分直接入了国库,地产商要交不菲的税,商品楼买卖时候还要征税,再加上其他各种税负,政府凭什么不给我提供属于自己的住房? 我相信,面对这样的诘问,梁桂全先生会无言以对。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梁桂全的观点是错误的。在不能保证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现实情况下,实现“居者有屋住”也不失为一个不错的次优选择。可眼下的问题是,实现“居者有屋住”似乎也不那么容易。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 我以为,拘囿于经济适用房到底应该卖给谁,本身就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话题: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都是中国公民,卖给谁都有一大堆道理做支撑。我认为,经适房根本就不应该卖!和廉租房一样,经适房的性质带有福利救济色彩,即帮助那些最需要住房的人群。这体现了一个文明社会的制度优越性,即政府有责任保证穷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格尊严,给予他们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在市场经济里,人改变自己命运的难度远远小于计划经济时代,因为市场给了你个人才华自由发展的天地,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善自身和家庭境况。就是说,你今天需要接受政府救济,或许明天就不再需要。这种家庭条件的改变自然应该在福利救济制度有所反映,否则就违反了福利救济的本意。可眼下把经适房卖给某个群体的做法,恰恰包含了这种风险。这种制度的错误根源在于:它想当然地把需要救济者当成了永久的需要救济者。当然,那些凭借关系、自我矮化装穷人的阔人,更把这种制度的空子利用得淋漓尽致。 一个社会要想逐渐富裕、文明、和谐、稳定,每一个制度设计都应该朝着帕累托改进(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前进,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指没有进行帕累托改进的余地的状态)。而眼下把经适房卖给某个群体的做法,恰恰不是朝着帕累托改进前进——一个家庭的住房改善了,这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也改善了,由于它拥有了房子的产权,从而使福利色彩浓厚的经适房失去流转功能,由于经适房有限,其他需要救济的家庭则不能享受该家庭需要救济时的福利待遇,这公平吗? 所以,我一直认为,像经济适用房这样带有强烈福利色彩的救济措施,压根就不该卖断给某个群体。政策制定者必须明白,任何福利救济措施设立的初衷都是为了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那些已经逐渐从贫困走向富裕的人,更不应该是那些失去了良心的富人。经济适用房只租不卖,这种制度设计才能体现国家救助的真正价值。而且,这种制度还能有效遏制那些冒充穷人者,经济适用房永远属于政府,失去了投机价值,我想,富人就不会和穷人火中取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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