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完善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机制。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正确对待人民群体的利益表达,形成群体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和解决利益冲突的制度化机制,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迫切任务。 全国政协委员郑楚光分析指出,当前利益表达的途径大体有三:第一是利益组织化表达。一种是行政组织,一种是社团组织。这些社团组织虽带有自发性,组织程度较低,但它们在社会对话中往往更直接地代表各自的利益群体。第二,公开舆论表达。越来越多的民众或利益主体希望通过各种舆论媒体如报纸、网络、电视台等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除此之外,还有通过非正式舆论媒体的民众或利益群体表达渠道。这些分散性、自发性的表达,会给社会形成强大压力。第三,行动表达。这是民意表达比较剧烈的一种方式,在变革时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解到,一部分群众在利益冲突中遭受损失后,虽也经由以上各种途径四处奔波寻求权利的自我救济,但这些表达机制却往往"失灵",或者只是简单地"打回原地",群众的利益诉求最终还是难以撼动当地的"现管"。 曾在某大学分校任教的唐女士今年64岁,因举报原校领导贪污问题遭受排挤,1988年调离该校到某技校任教。但调动工作时,当时的校领导以扣押档案的方式,要求唐女士交出住房,导致她迟迟无法享受应有的退休待遇,她对所居住的福利房的优先购买权也被剥夺。此后10余年里,唐女士在中央、省、市的各有关部门之间四处奔走上访。"针对我反映的问题,从中央到市里的许多部门都作了批复,但校方始终不给解决,到现在档案还扣在原分校。有的上级部门说,你的问题要属地管理。结果是谁也不管。" 广西荔浦县荔城镇农民黄年荣是半月谈2005年报道的《失地农民抗争三年成被告》的主角之一。经与开发商长达3年的反复协商,黄年荣等5户农民在"提价补偿"前提下,于2004年8月将土地出让。但黄年荣等在提款时意外发现,不仅抗争3年得到的征地补偿款已被县人民法院冻结,他们还早已成为与开发商民事纠纷案的被告。黄年荣本以为他们的利益诉求经过媒体渠道的传播后,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事实令他心寒:在民事纠纷案原告撤回起诉后,他们又被县国土局追加为"扰乱征地秩序"行政纠纷案件的第三人,补偿款因此再次被冻结。如今,黄年荣等与国土局行政纠纷案二审仍未判决,失地农民们只有在无奈中继续等待。 种种利益表达机制,最后在"现管"面前却纷纷失灵。这种现状已经成为当前利益调整格局中处于弱势的普通民众心头之痛,成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痛点。 郑楚光委员指出,建立和完善民众利益表达机制,除积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如实传递民众心声外,当务之急是建立制度化的利益凝聚机制,使个人表达出来的散射性的利益要求能够逐步接近决策的层面,防止其演变成为情绪化表达。为此,应积极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改变我们目前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模式,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自律特性,降低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此外,政府要采取实际的举措,帮助社会困难群体有机会组织化地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 有关人士指出,在党中央提出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四大机制中,对协调、调处的强调已经指出了政府的责任所在。政府建立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应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批了之、一推了之,而必须介入矛盾协调解决的全过程,对群众的问题一抓到底。当前,我们尤其应不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用外部监督来强化这种责任,这正是一个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政府的执政作为。(记者 许小丹) 中国探索拓宽百姓的诉求渠道 新华网北京10月17日电(记者邱红杰)“监狱的警犬咬伤了我,谁来赔?”张占兴拖着行走不便的腿,蹒跚着来到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申诉自己的遭遇。 我国将疏通和增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 新华网北京10月5日电(记者柴海亮 孙英威 刘谨)一些分析人士说,中国共产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将努力疏通和增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诉求渠道,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必要措施。 时评:协调利益化解矛盾重在机制建设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无差别的社会,更不是没有任何矛盾和问题的社会。在我国现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分化和重组,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出现了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和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磨擦、利益纠纷和利益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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