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比例未作规定 退休年龄难以变通 本报讯 记者崔朝阳报道:昨天,《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稿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 已婚人士另筑“爱巢” 公安有权予以处罚 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应该得到保障的最基本权益之一。近年来,一些婚姻家庭出现的新问题,诸如“包二奶”现象,影响社会和谐。因此,修订草案对保障一夫一妻制度作出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经楚说,增加该规定旨在维护和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修改稿,违反该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参政比例不宜硬性规定 目前,新疆、湖南等省(区)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都对妇女参政的比例作了明确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广东也应该予以明确。 省人大法委、法工委认真研究后认为,不宜对本省各级人大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作出规定。一是因为地方人大每次换届选举时,各地都按照中央有关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规定执行;二是因为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选举法规定的,如果地方性法规规定妇女代表比例,涉及与选举法冲突的问题。 退休年龄政策属于中央事权 近几年,男女同龄退休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那么,广东能否通过立法,考虑对特殊岗位、专业人才中的妇女有所保护,使具有专长的妇女能更好地为国家作出贡献? 针对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立法机关认为,退休年龄问题政策性强,属中央事权,广东地方立法不宜作变通或者突破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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