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上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扬子晚报》 5月30日)。
郑筱萸一审判死,新华网刊出网友心声:不杀不足以正国法。扬子时评特邀请几位知名时评作者,就此事发表看法,以飨读者。
尽管郑还有上诉的权利,终审即使维持原判也得等高法复核,但在中国对死刑日益收紧的情况下,在多年来一直慎用死刑的首都地区法院,对这样一个级别的高官判处死刑,充分彰显出中央政府反腐的决心——要知道,对这等高官判死刑,绝非仅仅依据哪个具体的法条,肯定得进行综合的法治考量。
这个死刑判决其实一点也不意外。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照此规定,许多贪官都该判死,但“免死”的最近占多数,相关例子本版王威先生的文章里有很多列举。学术界发出“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对贪官已无威慑力”的呼声,舆论对这种轻判取向也很有意见。
从受贿数额来看,郑筱萸收了640万元,这还不足一些巨贪受贿的零头,为什么会判死刑呢?死刑的量刑标准不仅是数额,还有情节的严重,而郑案正在于情节的极端严重。其一,药品质量监督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这个最大的民生,“事关人命”的公权力当然不能免于死刑威慑的约束;其二,监管者的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普通腐败再厉害,尚有监管者的约束,而监管者的腐败则是一种伤及根本、危及执政合法性、让人对反腐产生怀疑的腐败,郑筱萸及其领导的药监系统的腐败,就属于这种腐败,对公众产生了相当大的心理冲击力;其三,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央为改变经济及市场秩序监管的缺失,以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标志,相继组建起煤监局、安监局、土地督察局等部门,为确保监管生效,国家投入了大量物力财力,而郑案的发生则暴露了这种监管模式的致命漏洞,再不对这种高危的监管权力施重典的话,会对其他监管部门产生很恶劣的腐败纵容暗示。其四是郑案本身的案情极端严重,正如有报道指出的是,他以中央政府在这一领域的最高主管之职,竟然直接和监管对象进行权钱交易,这种交易导致全国药品监管失控,药品监管制度几近虚设,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秩序大乱。
虽然反腐的根本还在约束权力,刑罚的有效在其必定性而非个案的严酷,但在近些年来对贪官轻判的司法取向下,这个死刑判决的警示作用和威慑力还是相当大的,更重要的是表达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曹林 作者系中国青年报编辑 知名时评人)
分析 更应关注“玩忽职守罪”之量刑
真是下了决心。尽管“下决心”绝不是法律语汇,但还是看到“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背后的一种决心。郑筱萸一审获得死刑而非死缓的消息,确实让人眼睛一亮,并且心里一紧。
我觉得,在死刑之余,我们最不该忽视的应该是郑筱萸被判7年的“玩忽职守罪”。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因为“玩忽职守罪”,郑筱萸吃了《刑法》规定的最高徒刑。
或许,如今我们看《刑法》对“玩忽职守罪”的量刑规定偏轻,而现实中对“玩忽职守罪”的缓刑判例偏多,所以,对郑筱萸的“玩忽职守罪”判了个最高年数,意义就显得非同一般了。
郑筱萸在任时,作为关乎百姓生命的国家药监局“一把手”,他的受贿本身就包含着“玩忽职守”。郑筱萸一家三口卖批文,能不危及百姓的生命安全吗?
从这次庭审看,围绕着是否是“玩忽职守”,是有激辩的。而“玩忽职守”不像受贿那样有个具体的数字,所以往往最容易被“忽视”甚至被“玩忽”。
国家公务人员,拿着纳税人支付的工薪,一门心思为自己爽快谋利,而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自己职责,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蒙受重大损失,这是最不能、最不该容忍的。
在我看来,给郑筱萸判处“玩忽职守罪”,而且量刑标准达到《刑法》规定的最高刑7年,这个意义远远超过因受贿罪而被判处死刑。今后应审议修订《刑法》的这项规定,大幅度提高刑罚的年限。(徐迅雷 作者系杭州《都市快报》首席评论员)
建言 贪官死刑该有“硬杠杠”
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足以让百姓称快,但也有点“出人意料”。正如某些网友所质疑的,虽然郑筱萸论罪当诛,但对比其他一些贪官来,他那600多万元的受贿数额并不是最多的,不少比他贪污受贿数额多得多的贪官此前并未被判死刑——他郑筱萸为何偏偏撞到枪口上呢?
在人们印象里,近年来被判死刑的省部级贪官只有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三人,他们分别被控贪污受贿3900万、2000万和540万。而有些贪官分明数额更大、情节更恶劣却都得以保住了脑袋。比如,原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贪污1400多万、原云南省长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受贿1004万元,原黑龙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受贿600多万元且大搞买官卖官、影响极坏,他们也仅判了死缓;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则只被判无期徒刑。以至于有媒体一度猜测称,中国“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有关方面不得不出面辟谣。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我们不难看出,这条规定本身就有“先天不足”之处:贪污、受贿数额从十万元到几千万元都在这一量刑幅度内,这样的幅度未免过于宽泛,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当然,贪污数额并不是判罪的唯一条件。贪污手段、贪污的来源、引发的后果等,都要在审判的考虑之内。但笔者认为,即便如此,贪官死刑标准要有“硬杠杠”,应该有个具体的数额,免得产生一些异样的“比较”。(王威 作者系江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分析 堪称依法反腐里程碑
在以经济犯罪罪名被刑究的贪官中,一审获死刑者已不多见,常见的是死缓。而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一审被判处死刑,透过此案的判决,一方面折射出中央政府加大反腐的强劲势头,另一方面体现了依法反腐的既定方针。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最高院曾经明确表过态的。不论是经济犯罪案件,还是其他犯罪案件,其死刑适用的标准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而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郑案一审判死的司法实践表明,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
高官受贿行为与普通官员受贿相比,其影响更恶劣,社会危害更大。更要看到,郑筱萸是受贿与玩忽职守两罪并发,对国家法律与公权的践踏,对市场的扰乱与对民生问题的影响,其犯罪行为和后果当属极其严重。在近年来曝光的官员腐败案件中,屡屡看到受贿与玩忽职守两罪并处的情形。玩忽职守成为贪官腐败的“并发症”,值得关注。郑的一审判死,正是证明了这种关注。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要依法反腐。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再次见证了依法反腐的威力,堪称依法反腐的一个里程碑。为了让更多事关民生幸福的热点部门不再成为“腐败重灾区”,为了让“每年多少亿从我手里过”、“一个药品批文卖千万”不再成为官员随意玩弄的权力和狂妄炫耀之词,依法反腐,利剑出鞘,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预防腐败,应成为下一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必经之路。 (梁江涛 作者系江苏阜宁县公务员 新华网专栏时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