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只在衬衫产品上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却非要将这一称号延伸到羊毛衫、领带上,这明显是在误导消费者吗!”
近期有媒体报道,一些商标权人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应等商业价值,将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超越权利保护的范围,滥用权利,打击竞争对手。有的地方还片面将“争创”驰名商标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记者就这一现象今天(30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
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数量增长
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在不相同类别上禁止他人使用的效力,但并不是“万能法宝”。现在个别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以为拿到一块“金字招牌”,无限制地跨类使用,在其他未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也使用,而且都打上“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使近两年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数量增长较快,给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增加了一些压力和难度,也对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说。
他表示,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的“荣誉称号”。商标是否驰名,只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即使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对权利人来说,也并非一劳永逸,卓越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才是驰名商标内在的本质要求。
“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驰名商标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位负责人说。
他指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方向是既不过高过严地抬高认定的标准和条件,使驰名商标高不可攀,也不刻意降低司法认定的门槛降格以求,而是严格依照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意图和法定条件,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既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圣”化和“异化”,也防止商标权的滥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为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基本法律依据
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七千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两百余件驰名商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地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法坚持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保护了中外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解释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两个概念:“被动保护”,是指只有在当事人依法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才作出认定,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认定。“个案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仅涉及个案的事实,仅对个案的判决具有效力,并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他特别强调,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外,2001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后果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不能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拟认定驰名的未注册商标,首先应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构成要件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说。
为防止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审理法院要认真核实被告身份和有关行为的真实性。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把握正确导向,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引导和维护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良好形象。
最高法将适时制定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
2006年11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备案,不是驰名商标的集中认定或者审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强调。
自通知下发以来,已有17个高级法院将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法院正在对报送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
为进一步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细化和统一司法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今年已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作为调研课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将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记者 王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