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判我们就不改,有能耐叫法院判啊!” 说这话的不是欠债不还的无赖,而是辽宁省瓦房店市城建局房产处的工作人员。这个处明知自己在变更一处房屋产权登记时,侵犯了一位七旬老人的合法权益,但因为老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因此就拒绝改过,致使老人至今无家可归。 这位老人叫王文枚。再嫁郭增云后,共住一处41.26平方米公房,生活了17年。1998年3月,瓦房店市进行公房改革,郭增云出资购买产权。在办理手续时,恰逢郭增云生病在大连养病,购房手续由儿子郭某出面办理。 郭某在办理过程中,将户口本上记载继母的那一页抽掉,从而骗取了“房屋惟一共同居住人”资格,而真实合法的共同居住人王文枚却被排除在外。王文枚回忆说:“这一切当时我一概不知。1998年12月,郭增云病故,郭某持篡改过的户口本申请产权变更,我仍然不知道。” 瓦房店市公证处没有识破郭某的欺骗伎俩,为郭出具了产权变更所必需的公证书。公证书主要内容是,证明郭某与郭增云生前是“共同居住人”,具有继承该房屋的资格。而后经房产处审核,瓦房店市城建局为郭某发放了产权证。 郭某骗取产权证后,将继母王文枚赶出家门,王文枚这才发现房子已被窃取,于是找到瓦房店市公证处。瓦房店市公证处查明问题后立即纠正,1999年8月21日撤销了公证书,但是瓦店房店市城建局却拒绝撤销产权证。 老人不懂法,更不懂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只知道谁占了她的房子她就跟谁要。因此,她只将郭某告上法庭,而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城建局。老人起诉郭某的官司,经过两级法院数年反复审理,最终被裁定中止审理。法院中止审理的理由是,行政机关撤销房产证后,法院才能审理有关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 王文枚又回头找房产处,请求撤证,但又被拒绝。2006年6月,老人将瓦房店市城建局告上法庭,但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撤证已经超过了行政起诉期限,因此不予受理。 “无论从法律、政策和伦理道德看,房子都应当归属王文枚老人。”这是包括办案人员在内的接触过此案者的共同看法,但所有的同情心都因法定程序终止而了结。房产处一位工作人员甚至说:法律没有规定公证书撤销了房产证就得撤销。(阎永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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