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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www.zjol.com.cn  2007年05月31日 18:11:0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人民网北京5月31日专电,今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是意见的全文。

   为了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北京市委《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意见》,现就北京市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第一条 全市检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条 全市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必须紧密结合职能,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提高依法惩治犯罪的能力,提高执法为民的能力,提高维护司法公正的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能力。

   第三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既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检察机关自身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要继续坚持“以业务建设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基层建设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首都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忧患意识,深入认识检察工作规律,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全面推进首都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充分运用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切实维护首都的安全、稳定与和谐。

   第五条 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影响首都稳定的犯罪,从严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和损害群众权益的多发性犯罪,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六条 坚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突出打击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依法惩治危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利益的各类犯罪;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第七条 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案件,坚决查处;对串供、毁证、潜逃等妨碍诉讼活动的,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第八条 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严格掌握批捕、起诉标准,完善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不断加强类案研究和办案指导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办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体公正、程序合法。

   第九条 切实提高诉讼效率。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配合,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三、坚持执法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认真落实便民维权的各项措施,切实体现执法为民、执法便民和执法护民。

   第十一条 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听取和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专家咨询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二条 改进执法方式方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慎重对待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慎用查封、扣押、冻结、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切实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

   第十三条 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惩治各类犯罪时,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防止打击不力,又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冤及无辜。

   第十四条 坚决打击侵犯人权的犯罪。依法严厉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保障人权的观念和措施。

   四、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落到实处,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影响和谐社会构建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上,坚决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通过法律监督的成效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公正。

   第十七条 切实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促进严格执法;加强对不批捕案件的分析,总结、研究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反馈的方式和渠道,把侦查监督的效果真正落实到侦查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上。

   第十八条 强化对严重犯罪案件和死刑案件审判的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量刑畸轻畸重等裁判不公的依法提出抗诉,确保刑事审判公正。

   第十九条 强化对民事行政审判中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导致错误裁判案件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 继续加强对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强化对社区矫正和劳动教养决定及执行的监督,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加强诉讼监督机制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监督;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推进监所检察与监管场所的联网机制建设。

   第二十二条 规范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形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整体合力和优势。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监督事项向党委、人大、上级机关报备制度,切实解决执法、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水平

   第二十四条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第二十五条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对于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

   第二十六条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必须起诉又确有从轻情节的,建议法院从宽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加大教育、感化和挽救力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有无帮教条件等因素尽量予以从宽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采取逮捕措施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

   第二十九条 正确理解和掌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从宽处理的同时,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

   第三十条 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坚决防止放纵严重犯罪、无法律依据的任意轻判等问题的产生和“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出现,把严格执行法律与切实贯彻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

   六、积极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

   第三十一条 执法办案坚持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对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各类犯罪,在批捕、起诉中注意做好调解工作;在办理申诉、上访案件时坚持释法析理,最大限度地缓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

   第三十二条 对轻微刑事案件,试行捕前、诉前和解,促进双方沟通、交流,通过加害方对受害方的道歉、生活帮助、赔偿等形式,弥补受害方遭受的精神和物质损失,修复因犯罪而损害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挽救失足者,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办案,针对检察环节发现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问题,积极运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以案说法及向综治部门通报等多种形式,努力取得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第三十四条 努力促进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体系建设。总结和推广社会化预防网络试点的有效机制和举措,发挥反腐倡廉法制教育基地等平台的作用,扩大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的效果,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健全处理涉检信访的长效机制。加强处理初信初访工作和信访信息分析,完善检察长接待、首办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举报中心和接待室的窗口作用,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全面开展下访、巡访、联合接访工作,深入信访案件多、信访人员集中的乡村、社区,加强面对面沟通,努力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重复访、集体访和越级访。

   七、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检察队伍,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地位观,扎实推进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为依法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提供精神动力。

   第三十八条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和干部交流力度,健全完善检察队伍管理制度与机制,努力建设一直高素质的、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早日实现“争一流、当表率,走在全国检察机关前列”的奋斗目标。

   第三十九条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健全检察机关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健全内外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检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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