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年初,22岁的李荣来到北京一装修队打工,与装修队的包工头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后,他开始从事高空作业。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工作不到一个月,1月25日下午,由于绳索问题,李某从二楼摔到地上,导致下肢瘫痪。而包工头王某在支付了1300元医疗费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李荣的哥哥李毅借钱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只能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因缺乏证据,劳动仲裁败诉;后诉至法院,同样由于缺乏证据而败诉。
无奈之下,李毅找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师虽然想方设法为李荣维权,但因缺少相关证据,目前赔偿仍是一纸空谈。
“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一旦受到伤害,劳动合同就像他们的‘护身符’。”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王芳说,“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超过九成的农民工处于非法用工状态,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
觉醒后的艰难维权
李荣工伤案中,李毅从老家陕西往返北京三次,每一次交通费就需要150余元;律师为该案出去调查和开庭共11次,支出的交通费、给李毅的借支以及律师成本有3000多元;再加上李毅在一年多时间里支付的食宿费等,这一年就支出了约5000多元。李毅打工时每天工资30元、每月工资不到700元,这5000多元是他近8个月的工资。
“这样的例子在我们工作站并不少见。”王芳感叹,“现在农民工维权太难了。”
“其实现在很多农民工都逐渐有了维权意识,我们工作站每天都会接到不少农民工打来的投诉或咨询电话。在我们工作站成立的一年多时间里,一共接到7000多个求助或咨询电话。”王芳说道。
调查显示,自2005年9月8日成立到今年3月15日,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的152件农民工工伤案件中,仅有14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总数的9.2%,且其中3人的合同还保存在用人单位处,并不在劳动者本人手中。工伤保险的参保率的情况也让人担忧,152人中仅有12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7.89%。
建筑工人刘某维权时发现根本找不到起诉的对象,“由于建筑工地都是层层分包、转包出去的,我们在起诉的时候由于找不到包工头,又没有劳动合同,立案难度很大。”刘某受伤将近两年了,维权对他来说依旧是奢望。
“在我们处理的非法用工的138个案件中,有包工头的就有55个,占总数的39.9%。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系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无奈之下,有些案件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包工头本人,但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王芳说。
一些不具备合法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也更愿意招用农民工,由于农民工在求职时并不会有意识地辨别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只要有合适的报酬就可以。这些单位也不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一旦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黑工厂”的老板能躲则躲,能逃则逃。在非法用工的138个案件中,有18个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是合法单位,非法用工的现象也同样严重。在138个非法用工案件中,除了55个跟随包工头打工、18个非法单位用工的以外,还有65个案件(占总数的47.1%)涉及的用人单位是合法的,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也是合法的,但劳动用工却是非法的,用人单位并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提供工伤保险。
田某工伤案中,田某为伤残八级,根据法律规定应得到约6万元赔偿金,但他为了早拿到钱做手术而选择了和解,最终只得了2.5万元的赔偿。
王芳解释,维权的高成本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而且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却使违法单位可以有时间转移资产,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风险。
专家建议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据工作站主任佟丽华介绍,在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有的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自己又无钱治疗或没有生活费,就想到了跳楼、吃药等方式自杀;还有的农民工要找人报复包工头或单位负责人。
佟丽华呼吁,当务之急要依法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简化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使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解除其后顾之忧。
“有的用工单位为了应付检查,跟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事实上劳务合同是不受劳动行政合同法受理的,它属于民法,各种福利等缺少相应的保障。”佟丽华指出,“执行不到位、没有硬性规定、劳动监管部门没有尽到职责,这些是导致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症结所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旦出现工伤,农民工将维权程序都走一遍的话,少则可能要3年9个月、多则长达6年7个月!这期间,很多受伤的农民工,因为没钱治病,就活活等死了!”佟丽华主任沉痛地说,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过于复杂,长时间的认定也会让农民在起诉的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负担。
“包工头的问题也要解决,大量的包工头妨碍了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认定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使劳动保障部门很难一一核查清楚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佟丽华建议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入手,“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
“这种制度设计从表面上看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这种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化解。”佟丽华解释,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这样也可以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有效震慑用人单位,使其不致再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