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75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赃车,一名男子被检察院诉至海淀法院,检方指控其所犯罪名为“掩饰犯罪所得罪”。记者上午获悉,这是自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本市首例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43岁的王万全在明知一辆灰色松花江面包车无合法手续、为赃车的情况下,仍在本市丰台区花乡地区路边从不明身份男子手中以7500元的价格将车收购。2006年9月9日3时许,王万全在海淀区附近被抓获。检察机关认为,王万全明知是犯罪所得机动车,仍然进行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 记者了解到,“掩饰犯罪所得罪”由来于今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专家分析,该司法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为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