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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构建“预防、应急、赔偿”海上溢油应急体系

www.zjol.com.cn  2007年06月05日 16:29:0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石家庄6月5日电(记者 林红梅、马书平、李建敏)海上船舶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从第一个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获得通过几十年来,世界沿海各国在建立国家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体系、探讨国际间合作上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中国每天有400多艘次油轮航行在海上,目前正致力于建立“预防、应急、赔偿”三位一体的船舶溢油应急管理模式,海上溢油应急反应力量初具规模。

   中国一年有16万艘次油轮航行海上

   中国进口石油的90%通过海上船舶运输完成。2006年,中国沿海石油运输量达到4.31亿吨,其中运输原油1.87亿吨,全年航行于沿海水域的各类油轮约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船舶溢油事故风险不断加大。

   据交通部海事局统计,1973年至2006年,我国沿海共发生大小船舶溢油事故2635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重大船舶溢油事故共69起,总溢油量3.7万吨。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指出,尽管迄今为止,我国从未发生过万吨以上的特大船舶溢油事故,但特大溢油事故险情不断。除发生69起溢油50吨以上的事故外,1999年至2006年,我国沿海还发生了7起潜在的重特大溢油事故,经海事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重大污染。

   预防为主降低事故发生率

   目前,我国船舶溢油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及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由交通部海事局及沿海各省、市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刘功臣分析说,与国际上比较,我国的船舶污染事故发生概率较低,这是我国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果。

   交通部海事局全面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降低了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主要措施有: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整治低标准船舶;在沿海和长江水域建成了26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在成山角水域、长江江苏段、珠江口、长江口、长江三峡库区等重点水域实施了船舶定线制,减少了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的发生;开展专项整治,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加大油轮管理力度,加快淘汰单壳油轮,全面提高中国油轮船队的总体安全水平。

   积极加强溢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交通部海事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起草了《国家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目前,我国已基本建设完成了国家、省、港口、船舶四级应急预案体系。全国各沿海港口均已建立了专门的船舶溢油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一些沿海省市成立了船舶溢油应急反应中心,一些省市将溢油应急职能挂靠在海上搜救中心,并设立了溢油应急分中心。全国形成了从上到下的溢油应急组织管理机构体系。

   交通部海事局在全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均设有分支或派出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海域的船舶溢油监视监测体系。海事管理部门还在沿海和长江下游建设了26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73个沿海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基站,在沿海主要港口建立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我国拥有两支船舶溢油应急处理队伍。一是国家在一些重点水域投资建设大型应急设备库及应急技术交流示范中心;二是各沿海省市通过政府专项投入、港航企业自身投入、扶持专业清污公司市场化运作等手段,建设了一支专兼职清污队伍。我国已先后在烟台、秦皇岛建设完成了两个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以及应急技术交流示范中心,在我国北方海区形成中等规模的船舶溢油控制和清除能力。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沿海可动用的应急能力包括围油栏26万米、收油机301台(套)、吸油毡520吨、消油剂260吨,基本具备在沿海主要港口的港区和近岸水域内控制、清除中小规模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能力。

   油污赔偿机制已经起步

   作为海上船舶溢油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设已经起步,正在稳步推进。

   按照国际惯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建立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以提高船舶的污染事故赔付能力;二是建立国家油污基金,对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形成补充。当前,我国正在组织修订《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船舶油污强制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了船舶必须要投保的最小限额、赔偿范围、赔偿顺序等。交通部与财政部于2003年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联合起草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前已经过三次征求意见和修改。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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