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行政复议法相比,条例中对行政复议决定有新的规定吗?
答:一是,行政复议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也会出现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况,此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都不合适,因此,条例针对上述两种情况规定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
二是,为了避免被申请人拖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
三是,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条例中设专章规定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一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三是,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见书制度,建立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书制度。
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的制度。
五是,规定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的制度。
问:条例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答: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三是,细化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四是,强化了行政复议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还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问:下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学习、宣传好条例。条例公布后,各地区、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要注意整合各种宣传资源,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第二,要抓好对条例的培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条例培训工作,介绍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具体制度适用问题,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第三,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加强能力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着力解决基层行政复议人员严重短缺、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