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五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座无虚席,一起侵权案件二次开庭重审。法庭之上,随着举证质证的展开,原判中的大量虚假证据一一败露——这是一起十个月前作出的已生效判决,但实为侵权者骗取驰名商标的造假案!令人瞠目!
案由是原告方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状告安徽泾县慈坑村中村组村民李朝芳,指控后者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网络上注册“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对汕头公司的“康王kanwan”商标构成侵权,请求判决汕头公司的“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8月4日,宣
城中院判决汕头胜诉,认定了汕头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等三枚商标为驰名商标。由于被告未上诉,该判决随后生效。
从宣城中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书来看,该案疑云重重,大量证据难以自圆其说,制造假案的迹象非常明显。案外利害关系人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遂于2006年12月20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这才有了2007年6月5日对该案的重审。
原告造假漏洞百出自导自演现代葫芦案
假案情
法庭上,审判长宣读了原告汕头公司代理律师王静于2007年4月11日接受安徽高院调查时的证词。据王静证词叙述,2006年4月底,汕头公司法务部电话联系他,称需要一个安徽籍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注册网络域名,于是他找来了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传真至汕头公司。随后在5月17日,以李朝芳名义注册的两个域名“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出现,5月29日,汕头公司便将李朝芳告上了法庭。
假被告
法庭上,被告李朝芳一再否认了对整个案件的知情,坚持自始至终并未参与该案,根本没有收到过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至判决书。而原告代理人王静的证词也证明:李朝芳并未参与本案的任何诉讼活动,建立侵权网站也并非李朝芳实施。
假委托
汕头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向宣城中院提起诉讼,宣城中院于6月2日向被告李朝芳发出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可笑的是作假者百密一疏,在应诉通知书等尚未发出的6月1日,就以李朝芳名义同律师签订了代理本案的委托协议书。据法庭公布的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中民的证词表明,他没有见过被告,也不清楚事情的经过。
假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王静的证词中,承认被告代理人孙中民是他找来的。更荒谬的是,孙中民提供法庭的身份是合肥工业大学人文教育学院法律系教师。经调查,合肥工业大学既无人文教育学院,也没有法律系,更没有孙中民这个教师;进而根据其提供法庭的身份证进行调查,安徽省公安厅证明:安徽省并无此人。活生生有签字的代理律师居然也是假的,恐怕已不仅仅是伪造证件这般简单!
隐瞒事实欺骗法院编造证据胆大包天
商标被冻结隐而不宣
因汕头公司被诉侵害滇虹药业“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败诉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下达“(2006)郫协执字第12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汕头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注册商标。汕头公司对宣城中院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致使因侵权使用被冻结的商标竟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1天出具45份公证书
2006年6月2日一天之内,汕头市潮南区公证处公证员高修雁为汕头公司出具了45份公证书,仅需证实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事项就达上千项,涉及金额数亿元,这样的公证结果不知如何作出,这样的公证具有多大效力?
驰名证据与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全无对应关系
汕头公司向宣城中院所举证实其商标驰名的证据,基本上是与其持有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牙膏、香皂(商品截止)”无关的侵权洗发产品,把事实上是违规使用商标的洗发水销售额、广告合同甚至宣传报道来作为其商标驰名的依据,如此举证纯属张冠李戴,不过法庭居然对无对应关系的举证予以采信!
机关算尽欲盖弥彰侵权行径法理不容
进一步深究发现,汕头公司是一家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屡禁屡犯拒不悔改而“知名”的企业,成立伊始就一直“傍名牌”侵权,劣迹斑斑,其对滇虹药业“康王”洗发产品的“傍名牌”侵权行为尤其恶劣。
两个“康王”四年对阵
滇虹药业为国内著名现代化制药企业,拥有注册于多类别的计16枚带中文“康王”字样的商标,系列产品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滇虹药业的拳头产品为“康王”牌发用洗剂,于1997年上市,2004年起,在该产品成为同品类产品中的名牌后,汕头公司将注册于“牙膏、香皂”上的“康王kanwan”商标扩大使用于洗发水上,公然使用自己根本无权在洗发水等商品上使用的汉字“康王”商标,生产和销售侵权“康王”洗发水,长期侵犯滇虹药业注册商标专用权。
汕头公司首先以“深圳滇虹康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生产并销售“酮康康王”祛屑洗剂和“本草康王”祛屑洗剂,被处罚后很快又委托成都“恩威制药”生产外观与滇虹药业“康王”发用洗剂极其相似的“康王”同康祛屑洗剂,再被处罚后又再次炮制出“美国康王日化研究中心(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监制”的“康王”洗发产品继续侵权。汕头公司对滇虹药业“康王”商标实施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先后受到全国数十家行政及司法机关处罚,生效的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多达30多份,看似滇虹药业的合法维权富有成效。但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和工商局的处罚并没有使这家企业有所收敛,更没有受到损失,反而在侵权诉讼和法院、工商局的查处中不断“发展壮大”。
制造假案难逃惩处
为了逃避行政及司法对其侵权行为的处罚,汕头公司处心积虑寻求“驰名商标”这把保护伞,制造前述假案骗取了驰名商标,妄图依靠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当然,侵权者的铤而走险显然成了作茧自缚,开篇庭审上畅快淋漓的对质令其恶行彻底败露。司法公正不容蔑视,欺诈诉讼弄巧成拙。我们的社会坚决不容许这样的企业肆意妄为,像滇虹药业这样有志于打造中国民族品牌的企业理当受到更多保护!
安徽高院执法如山彻查纠偏高树表帜
作为合法拥有多类别“康王”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滇虹药业深受汕头公司长期侵权之扰,多有领教其侵权伎俩及漠视法律的程度。从宣城中院的判决书来看,被告李朝芳于2006年5月17日注册域名,原告汕头公司于12天后的5月29日即向宣城中院提起诉讼,宣城中院于7月6日开庭,8月4日即作出判决,在判决中甚至将汕头公司诉状中未予请求的另外两枚基本未使用过的商标也一并认定为驰名。这样的高效率远非一般程序可比拟,判决事实、理由和法律程序亦疑点重重,滇虹药业遂于2006年12月20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
安徽高院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后,于2007年4月23日依法举行听证会,通知原告、被告和再审申请人三方参加,而被告李朝芳或其代理人孙中民均未到场。原告方律师和再审申请方律师各自陈述理由并进行质证,法庭当场公开了原告提供宣城中院的部分证据。
听证会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宣城中院重审此案。宣城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由院长签发(2007)宣中民二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安徽宣城中院新组成的合议庭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于2007年6月5日将这起司法已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案再次过堂,确凿证据悉数公开,假案面目终被公诸于众。此案将成为中国第一起撤销已生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典型要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安徽省高级法院重视利害关系人的再审请求,严肃纠偏、彻查到底,维护了司法公正,打击了欺诈性诉讼,强化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严肃性,对有效地解决“假案”做出了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