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上了银行的“黑名单”
为何无法办理贷款?
由于自己莫名其妙地上了银行系统的“黑名单”,近两年来,姚先生的住房贷款申请、信用卡申请、购车贷款申请,屡屡遭到拒绝。
姚先生一纸诉状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该银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个人信息系统的不良记录,并赔偿名誉损失104300元。
姚先生诉称:近两年来,他通过银行系统办理住房贷款、信用卡和购车贷款,屡屡遭到拒绝,对此,他非常不解。后来,他到银行查询才发现,他个人在银行系统有不良贷款记录。
该记录显示:2004年5月25日,姚先生在农商行朝阳支行贷款购买了一辆车,并且屡次逾期还款。因此,他被银行列入了“黑名单”。
但姚先生认为,他根本就没有买过这辆车。之后,他又去车辆管理所查询,得知根本就没有这辆车。姚先生感到非常气愤,多次与该银行联系解决此事,银行也承认错误,却迟迟不予解决。无奈,在银行贷款到处“碰壁”的姚先生只得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名誉权诉讼。
此案日前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在采访此案的过程中,看到了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上面写明:北京农商行朝阳支行与汽车经销商(北京广兴达经贸有限公司)联系后,经销商为姚××贷款一事出具了情况说明。该说明的主要内容为:“经我公司与姚××本人联系后,确认此笔贷款是真实的,但是由别的用户用其相关手续购车,属于代购。姚××本人否认该笔贷款,是与购车人产生矛盾所致。现我公司已和用户联系好,今年10月底前还清此笔贷款。”
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银行“黑名单”也会出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工作人员孟小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央行对个人信用只有“逾期还贷记录”,而不会作出“良好”或“不良”的评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黑名单”。
她表示,公民查询在银行的个人信用情况,可以凭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人民银行各支行的征信管理部门或位于北京的央行征信中心查询,查询暂时不收费。“如果商业银行搞错了,会有一个异议的申请和处理,但如果个人信用报告发生错误,修改权限只在商业银行。”
据介绍,央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的“信用档案”,全面、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活动。被纳入这个数据库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分三部分: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只记录消费者存在问题的交易过程,不会对消费者作出任何个人信用的评估和打分。
这些信息会告诉商业银行“你是谁”。
央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会出现错误吗?为什么会出错?据了解,出错的原因可能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个人向银行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二是有人利用各种违规手段,盗用别人的名义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三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柜台工作人员可能因疏忽,录入信息错误;四是计算机在处理数据时由于各种原因出现技术性错误。
在此情况下,个人可以通过3种渠道反映出错信息,要求核查、纠正:一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二是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三是可以委托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谁来决定“黑名单”
据报道,央行征信系统去年起正式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称,截至2006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并为5.33亿自然人和1116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
由于公民个人一旦从银行借钱不还或透支,个人的“污点”将会进入全国联网的银行信息系统,随后会面临银行系统的“集体封杀”,因此,面对银行“黑名单”,许多消费者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一旦与银行产生纠纷,银行会不会以“黑名单”来迫使消费者签订“霸王条款”?
随着央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的逐步推进,除了上述信息外,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将来还可能记载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会保障信息、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此举在得到一些人认同的同时,同样也遭到了不少质疑。一些人认为,因电信计价不准而引发的话费纠纷时有发生,如果把所有“欠费”都当成不良信用记录,那就等于把过错都算在了用户头上,此举有失公平。
更重要的是,由于央行颁布的《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条款,如果因为银行错误导致消费者被列入“黑名单”,那么,消费者在维权的同时,由此带来的损失谁来赔偿?
对此,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研究所教授阚凯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西方发达国家有一个统一的、独立的信用体系,不是银行或电信部门自己来搞,而是由第三方来负责,公民本人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情况,有不准确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修改,甚至诉至法院。
“银行或电信部门是服务机构,而不是信用认证部门。”阚凯力以电信运营商为例,“在消费者看来,现在电信运营商的诚信度普遍不高,乱收费现象经常发生,自己本身的诚信度不佳,还给消费者认定信用记录,显然不合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邱宝昌律师认为,个人信用记录是银行的单方记录,不能排除错误。银行在记录公民信用状况时应谨慎行事,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申辩权,及时对公民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特别是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不得将公民纳入“信用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