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调整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违规责任加以明确。
昨天(21日),新华社全文公布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上述变化。
卫生部在草案起草说明中指出,征求意见稿是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需要,而对执法主体作出上述调整的。
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公共场所是“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根据传染病发生、传播规律及卫生防病工作需要,对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候车场所等5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对其他公共场所提出卫生要求,实行一般卫生监督。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卫生行政部门虚报、瞒报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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