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 9 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为实行特殊制度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 0年不变;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实行高度自治,除外交和国防这些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由港人自己治港,总之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资本主义,消除殖民主义,直辖于中央,实行高度自治。
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领导特区行政机关,是特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区立法权弹劾行政长官。由年满4 0周岁,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 0年并无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由8 0 0人组成,包括工商、金融界2 0 0人,专业界2 0 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 0 0人,以及立法局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府委员的代表2 0 0人。
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有其特殊性,1 9 9 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在1 9 9 6年内设立香港特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该推选委员会由4 0 0名代表香港各界别的永久性居民组成,在当地经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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