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最终按照“一国两制”的方式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战略方针。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刻分析了中美建交后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内情况的新变化,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祖国统一的问题上,全会指出:随着中美关係的正常化,我国神圣领土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完成统一大业的前景,已经进一步摆在我们的面前。全会欢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华侨,本着爱国一家的精神,共同为祖国的统一和祖国建设事业继续作出积极贡献。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中共中央适时地改变了对台政策,从此不再提“解放台湾”的口号,宣佈和平统一祖国,台湾与大陆实现统一的大政方针。
1979年元旦,根据和平统一的总方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提出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採取合情合理的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提出通过商谈,儘快实现通航、通邮、互通资讯,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发展双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希望台湾当局能以民族利益为重,对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做出贡献。这就宣佈了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态度。
1979年1月30日邓小平向美国参、众两院议员解释中国政府对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主张,强调这是中国内政,同时说:“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
1981年9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32週年国庆前夕和辛亥革命60週年纪念日即将来临之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讲话、进一步阐明瞭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政策:(1)为了儘早结束中华民族陷于分裂的不幸局面,我们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双方可先派人接触,充分交换意见;(2)海峡两岸各族人民互通音讯、亲人同聚、开展贸易、增进了解。我们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3)国家实行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4)台湾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係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5)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5)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7)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国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自由;(8)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9)统一祖国,人人有责。我们热诚欢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众团体通过各种渠道、採取各种形式提出建议,共商国事。这些方针政策的根本指导思想,就是用“一国两制”的方式来实现祖国和平统一。
1982年,邓小平明确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并指导了中英两国政府和中葡两国政府和平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实践。和平统一祖国方针的提出,不仅在理论上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而且在实践上也促进了大陆与台、港、澳关係的改善,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良策,而且也为民族与民族之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范例。
高度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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