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这意味着,我国将借助法律手段推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实现。
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是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据悉,修订后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由原先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5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直言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由于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他同时强调,鉴于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因此也“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
200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了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而今年以来,高耗能行业再度反弹,节能减排形势相当严峻。
“如果今年节能减排形势没有根本性的转变,那么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将面临挑战。”参与修订节能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
他表示,选择在今年这样一个关键时刻修订节约能源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将从法律层面为我国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保障。
据悉,修订后的节能法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增设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张超指出,我国现行节能法对节能的认识主要体现在工业节能上,而对交通、建筑和政府机关节能没有充分的认识。但事实上,这些领域已经成为我国能源消耗的重要领域。
目前,我国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27.5%,交通运输能耗约占16.3%,政府机关能耗约占6.7%。
据悉,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提出了很多具体可操作的节能措施,包括逐步施行供热分户计量、公共建筑物施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以及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洁净煤和热电联产技术等。
修订草案在强化政府指导和监管职能的同时,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张超表示,新的节能法强化市场调节机制,操作上更加细化,尤其是激励政策的推出将更好引导企业向节能环保型转变,与现行法律相比是一大进步。
今年以来,我国政府推出一系列“铁腕”措施推动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成立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出台《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戴彦德指出,修订节能法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日后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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