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的四类突发事件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作的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对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应急处置的统一高效机制
去年6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审议后,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的若干单行法律对处置特定领域突发事件作了规定,但未对各级政府统一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机制作出规定,本法应在总结这些单行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就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统一高效机制作出规定。
为了明确应急管理的统一行政指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统一信息平台,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储存、汇集、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为了完善应急的统一物资储备,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为了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队伍,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选择应对措施应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权益
“应对突发事件时更要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立法思想,在这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发生突发事件时,赋予政府可采取非常处置手段是必要的;但同时,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根据这一立法思想,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过程中,要遵循“比例原则”,即政府采取措施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要选择对老百姓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如果不这样做,政府就是违法。
据此,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草案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国家将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这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增加了三条原则性规定。
新增加的规定之一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根据这一原则,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责令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
此外,去年6月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为了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行为进行规范,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提请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去年6月首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五十七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不同解读,甚至有人理解为:“媒体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这个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
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据介绍,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新闻媒体也应报道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还有人认为,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要不要采用罚款的手段,尤其是规定只给予罚款的处罚是否妥当,值得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在草案中新增有关规定,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此外,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五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经修改后,提请二次审议的草案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