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与此同时,经修改后的草案还删除了“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据悉,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一审草案中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此前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均不乏批评意见,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毫无疑问,草案的这样一个删除修改是令人赞赏和欢迎的。诚如有评论指出的:“二审稿为舆论监督松绑”———“在舆论监督受掣肘的当下,如果突发事件应对立法据此立意,媒体将喑哑失声,舆论也不复有力”。
其实,在笔者看来,上述草案修改之所以值得赞赏,并不仅因为它从结果上,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方便,而更在于,从公共信息管理问题的价值立场上,它事实上尊重并凸显了这样一个重要原则:公开透明高于真假,也即,信息公开透明披露的程序本身,应当在其反映客观事实程度的真假之前,得到优先对待。这正像上述批评意见中谈到的:“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因为在得到有效的信息环境保障之前,所谓信息的真假,实际上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有助于这样一种甄别检验的信息环境根本特征正是:信息的充分公开、透明。所谓“谣言止于公开”。
那么,相应地,对于突发事件中的公共信息管理,首先的立足点就不应该是简单超越信息环境地去强调所谓信息的真假———比如,对媒体报道进行各种主观想当然的设限、对新闻信息的准确性求全责备、吹毛求疵,而是努力去营造一种能保障各种信息都充分披露、博弈的信息平台、环境。
自2003年的“非典”事件以来,无数的正反经验都表明,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的顺畅与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密切相关———公开透明程度越高,应对处理就越顺畅、社会情绪也就越稳定,相反,则必然徒添周折、滋扰。这正像今年年初,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建设时曾强调的:“处理突发事件的一条很重要经验就是,一定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把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公众。越是公开透明,社会反应就越平静,反之,则小道消息满天飞,人心惶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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