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曾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草案在首次审议遭遇质疑后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二审时删除了“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的规定。
(6月25日《南方都市报》)
确实,正如有媒体社论所推崇的是:这种对舆论监督松绑体现了对媒体报道权利的尊重,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舆论监督,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意义重大。只有媒体充分的报道竞争,才能使信息公开趋于真相———不过,相比对媒体自由权的尊重,笔者更看重此次给媒体松绑传递出的另一个理念:在突发事件应对上,防公权腐败甚于防民,防官员瞒报甚于防媒体,相比媒体细节不够完整的报道,公权支撑的瞒报和谎报才是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的敌人,法律应凝聚和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来对付这个“最大的敌人”。
为什么要删除原有草案对媒体的严格限制?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认为: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防公权腐败甚于防媒体”的理性认知正包含在这段表述中。有可能成为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的借口———这正是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怀疑公权瞒报,把地方政府滥用公权的谎报和瞒报预设为《突发事件应对法》最主要的防范对象,《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应用于防范和约束公权力而不是媒体和老百姓;不负责任的报道当然需要约束,但媒体及其舆论监督主要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借助的监督资源,而非应防范的对象。
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实来看,对信息公开最大的阻力确实来自政府和官员,典型如2003年SARS疫情,正是某些官员的刻意瞒报和消极延报,导致疫情恶化和社会恐慌,恰恰是媒体报道推动的信息公开使危机日趋可控,后来发生的多起矿难瞒报事件也证明了这个道理。从利益驱动看,政府和官员也应是《突发事件应对法》最应防范的对象,在既有“只对上级负责”的体制下,政府和官员有着充分的利益动机和权力资源对影响地方形象政绩的事件进行瞒报,而媒体缺乏这种体制性利益驱动,假新闻更多仅是技术失误,而只有通过进一步开放的媒体竞争和为媒体松绑才能消弭驱逐不负责任的媒体和假新闻;媒体的假新闻是社会的公德规范和同行竞争可以驱逐和消解的,而政府瞒报和谎报却不能,只能以法律进行约束。
实际上,基于公权力的侵略性和民权的贫弱,基于公权力在体制中受到较小的约束,许多法律本应将主要的防范矛头指向公权力,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去防范官员腐败。因为有负责任的政府才会有负责任的公民,公权受到约束其他一切危害都会有可控范围———可现实上,我们的法律更多是“防民甚于防官”、“防民权甚于防公权”,把媒体、公民等市民社会的建设力量设置为最大的防范对象,宽于待官严于律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约束老百姓时总是“必须如何如何”,而规范官员时总是“应该如何如何”;对老百姓动辄这实名制那实名制,而对官员则非常吝于实名约束。比如原先草案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就是“防民甚于防公权”。
法治社会,需要“防公权甚于防民”的理念,法治的本质正在于驯服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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