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部门:
所谓“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很少渎职背后都有官员自己的利益
编者按:在传统观念中,贪官可恨,而渎职官员却相对而言能得到人们的“宽容”和“谅解”。渎职犯罪,也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由于其特有的隐蔽性,相对于贪污犯罪难以广为人知,但渎职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贪污案的17倍,这种国家机关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视。
渎职给许多家庭带来家破人亡的悲剧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把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污案的17倍。
湖南省检察院反渎局一位负责人认为,渎职犯罪给国家带来的损失重大,官员不科学决策,或者因为利益考虑设计制度,对社会层面的影响远远不是一起贪污犯罪可以相提并论的。湖南省2004年至2006年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保持在全国第五位的成绩,仅就湖南省2005年以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来分析,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4.5亿多元,造成死亡387人、重伤47人。
湖南省检察院最近通报了一系列渎职案件,一些官员的渎职给当地政府带来巨大损失。原娄底市常务副市长易佑德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公积金损失8000余万元,原邵阳市常务副市长戴松林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原湖南省民政厅助理巡视员朱海棠、原湖南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卢亿龙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200余万元。其中,易佑德是湖南省第一个以渎职罪获刑的副厅级干部。易佑德工作的娄底市是湖南中部一个地级市,财政并不宽裕,他造成的8000万损失给当地财政留下了一个沉重的包袱。
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也带出了渎职失职案件。湖南省检察院反渎局介绍,常德市鼎城区管委会原主任曾辉玩忽职守酿成特大火灾损失1.8亿元、原桂阳县煤炭石墨管理局局长宁忠义玩忽职守致使贵达矿井发生特大事故死亡20人、原隆回县煤炭局副局长刘俊、安监员海旺兵玩忽职守致使大园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8人、原嘉禾县行廊镇安监员李日军玩忽职守致使珍珠岭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0人案。这些官员的渎职,在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许多家庭带来了家破人亡的悲剧。
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中有一定决定权和实施权的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在权力未受合理制约的前提下,越是位高权重者越容易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从2005年以来的统计看,领导干部特别市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有增多的趋势。湖南省共查办党政领导、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149人,其中,厅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42人,科级干部274人。
渎职背后都有官员自己的利益
渎职官员的犯罪中,一般不存在直接把钱塞进自己荷包的行为,因此给人一种假象,容易得到人们的同情。导致一些人“不把犯罪当犯罪”,或者以“好心办坏事”、“情有可原”来开脱其罪责。
湖南省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在查办渎职案件后发现,所谓“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很少。“很多情况下,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易正良副局长介绍,大多情形下渎职官员基本上心思就是坏的,看似乱决策,实际上搞项目、搞政绩工程,背后都有官员自己的利益,利用政绩工程往上爬官,还有利用工程发包取得分配利益权。
原邵阳市常务副市长戴松林2001年至2005年在负责邵阳市白卡纸项目招商和与外商投资合作的过程中,违反国家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一系列规定,在考察和选定白卡纸项目投资外商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用邵阳市政府投资款进口无法安装投产的旧设备,白卡纸项目无法进行。其间,戴松林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并得到对方巨额回报的承诺。
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案件中,也有经济利益在作祟。原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白明生、副支队长刘昌华等人徇私枉法,介入锰矿矿主之间的经济,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卢海生执行判决滥用职权案,他们均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才不惜以身试法。
查处难度大犯罪“黑数”多
湖南省检察院反渎局负责人坦言,由于普遍存在着的对渎职侵权犯罪严重危害性以及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的现象,使得反渎部门丧失了很多重要的案件线索。
“首先是人民群众不了解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发现了问题不知道举报。其次是查处渎职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个别领导干部过分强调保护干部积极性、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形象,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也不愿移交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的调查,该查账的不让查,该调卷的不许调,该接受询问的不接受询问,甚至干扰阻碍检察机关依法侦查和依法处理。由于忽视、容忍、‘谅解’等又放掉了一批案件线索,客观上造成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
此外,渎职侵权犯罪涉及42个罪名,涉及领域广、涉及的部门多。湖南省已经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司法机关以及林业、税务、土地、工商、质量监督、药品监督、金融监管、财贸管理以及粮食、文化、教育、民政、城建、煤炭、房管、计生等几十个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社会管理部门。共涉及27个罪名,占反渎部门管辖42个罪名的64.3%。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8个罪名所占比例最大。
由于所涉及的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规定和管理规范,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局外人一般难以把握,因此他们的渎职行为具有外界难以知晓的“封闭性、职业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隐蔽性强,不易发觉,检察机关很难及时了解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
2005年9月,湖南省检察院曾联合湖南省高院、公安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共19家单位共同签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写作配合,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意见》,建立了各级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案件协查等制度。但这一机制尚未健全,湖南省检察机关收到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数量仍然不多,2005年至今仅有79人,仅占立案总人数的6.2%。
湖南省检察院反渎局负责综合指导办案的同志介绍,还有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没有被发现,存在着犯罪黑数,特别是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序列的各职能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等领域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6个罪名的案件自2005年至今湖南省尚未办理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