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长期以来,以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资源型城市,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这些城市在发展过程中累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结构单一、缺乏发展后劲,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失业和贫困人口多。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重视资源型城市尤其是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发展,加大支持力度,尽快建立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会议指出,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要以增加就业、消除贫困、改善人居条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目标,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政府调控、市场导向,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增强资源型城市的发展活力与后劲。(一)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按照权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企业的资源补偿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资源价格改革,把环境治理、安全设施投入、企业退出和转产费等列入资源产品的成本构成。(二)发展壮大接续替代产业。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扶持建设一批接续替代产业。(三)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加快改造棚户区,抓紧解决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四)加强环境整治、环保监管和生态保护。新建矿区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禁止开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改革资源税制度,调整资源税负水平,增加资源开采地的财政收入。鼓励金融机构对资源型城市和资源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设立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会议强调,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配套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社会保险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草案)》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社会保险监督等作出了规定。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