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应该加快制定与物权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物权法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
蒋超良说,物权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利于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极大推进了我国民主和法制进程。但物权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他举例说,比如物权法第十条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出台,有关登记机构、登记范围、登记办法尚不明确,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障碍。此外,物权法中应收账款的内涵外延有待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权质押登记在实际操作中也比较困难,而且对于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担保物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等各类物权相互间并存或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缺乏规定。
蒋超良建议,一是立法机关尽快统一完善登记制度,制定物权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
二是尽快出台更高效力层次的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明确应收账款的内涵外延,并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内容及其法律效力作出规定,使应收账款质押的办理有法可依,使这类业务能在商业银行融资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
三是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物权法和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间相互关系、内容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及物权法实施中亟须解决的权利冲突等问题给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