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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引用《物权法》 服从集体利益判钉子户拆迁
2008年01月05日 07:55:2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猎德“钉子户”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猎德“钉子户”案昨日终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猎德仅剩的4“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 法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缘起 研究《物权法》 “钉子户”死守猎德村 去年10月16日,猎德村开拆。 曾经密密麻麻盖满了“握手楼”的猎德村,迅速成为一片空旷的大工地,村屋几被拆完。然而,残垣断壁中,一栋楼房依然耸立,从高处看去很是显眼。 事情始发于去年11月,猎德拆迁接近尾声,在东二区的拆迁工地中,一栋楼房矗立在拆迁工地中央。据了解,像这栋房子一样,猎德村共计尚有4户村民未与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这四户也就成了俗称的“钉子户”。 事实上,在去年10月底,原本有5户村民拒绝签署拆迁安置协议而被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集体”)起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其后,1户村民在法庭的调解下与村集体达成协议,最后真正成为“钉子户”的共有4名:李应开、李应光、李泽民及卢燕生。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村集体要求4“钉子户”立刻清空房屋,迁出。 这期间,李泽民专门买了《物权法》、《宪法》、《土地管理法》等书籍,几户“钉子户”经常坐在一起研究,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泽民还每天巡查一遍,确保自己的房子没有被动过。 一审 一审判拆没提怎补偿“钉子户”不服上诉 去年11月16日,村集体告4户“钉子户”案开庭。 村集体方面诉称:猎德村的拆迁改造作为广州市政府解决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步,是为完成广州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建造而进行的试点工程,纳入了政府重点工程范围,在整个城市改造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基于市政建设需要,作为新光快速路北延线过江桥梁的猎德大桥将横穿猎德村,直接产生了包括被告使用的房屋在内的大量的拆迁任务。对此,广州市各级政府经过8年的酝酿最终确定了“以政府主导,村为实施主体”的整体改造原则。 村集体分别在2007年5月和7月两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经全体股东代表表决,以98.6%的高得票率最终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钉子户以种种理由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拒绝交付房屋,拖慢了整个拆迁过程,侵害了公共利益,也给全体村民造成了损失。 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钉子户”3日内腾空房屋,交给村集体。“钉子户”皆不服,继续上诉。“钉子户”提出,一审法院的判决光说“要拆”,怎么补偿却没提,“私人房产被没收,难道要屋主睡大街?” 终审 案件存在两大焦点 ●宅基地上房子属谁? ●按照何种标准补偿? 前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村集体和“钉子户”的争议集中在两大方面。 首先是关于房屋的所有权问题。 猎德公司方面认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收回,房子是建在宅基地之上的,4“钉子户”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现在要收回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收回。 “钉子户”李应开则引用《物权法》上诉。据悉,这是《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李应开表示,《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房屋属于私人财产,李应开应对此享有无可争辩的物权。 按照相关规定,村集体收回宅基地,必须进行补偿。另一方面的争议则是补偿问题。村集体要求,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进行补偿。 但4名钉子户表示,补偿协议属于“霸王条款”。4“钉子户”的情况各不一样:1“钉子户”认为,阳台应该按照回迁面积补偿;1“钉子户”认为,房屋内的水井和天井应给予补偿;1“钉子户”认为,房子的第5层也应该补偿(原方案只补4层);还有1“钉子户”是冼村村民,他要求按照猎德村的标准补偿。 代理律师则认为,猎德公司拆迁补偿方案的条款是不完善的,将来会产生很大矛盾。每个人的房屋都有特殊性,必须根据具体房屋来具体讨论。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梁柳新
编辑:
侯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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