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A HREF="http://china.zjol.com.cn/05china/system/2009/07/28/015703743.s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blue">车祸</FONT></A>判决不一 法官头痛

  醉酒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四人死亡,一人重伤,成都中院7月23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者死刑。五位律师联名上书,认为量刑过重,七成网友对判决拍手称快。同时,有数据统计,2008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 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死刑是否具有示范性意义?近年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判决差异较大,加大对酒后驾车者惩罚力度,是否能起到警示作用?[阅读详细]

央视《新闻1+1》: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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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恨日卒 于2009-08-13 12:48 发表评论:

  醉酒无证驾驭致人死亡及财产重大损失后逃逸判死刑应作为法律条例发现一起处死一起绝不手软我绝对支持


网友:郑毅 于2009-08-13 11:21 发表评论:

  请问白岩松、洪道德、张青松如果是你们的儿子或女儿被孙伟铭开车撞死了你们还会这么认为吗?吃人饭不办人事的禽兽。


网友:非 于2009-08-13 10:54 发表评论:

  你们也太个人化了吧。你都是自己想的,你们做事的时候,你们是自己想好了的吗?难到你知道你的未来会发生什么事呀!开车的人如果撞死了人,就要赔命,还有人敢云开车吗?法律不是保护一个人,而是保护所有的公民!


网友:法律的悲哀 于2009-08-13 10:42 发表评论:

  无证+醉酒驾车=马路杀手=杀手=杀人偿命=死刑+罚款=才能够对的起车轮下逝去的生命…………


网友:匿名 于2009-08-13 10:26 发表评论:

  孙伟铭固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可是,惩罚他一个人仅仅是治标而已,要从治本上着手。他能这么长时间地无证驾驶,与成都的交管机关不作为息息相关,这才是真正的杀手!


网友:匿名 于2009-08-13 09:48 发表评论:

  法律表面上公正、公平、公开而已,就其本质是做不到的。理、情、法……都要求我们珍爱生命——珍爱自己的生命,同时珍爱别人的生命!


网友:严惩 于2009-08-13 09:23 发表评论:

  如果不严惩那岂不给不法分子提供有利杀人武器


网友:丁 于2009-08-11 09:28 发表评论:

  醉酒驾车=马路杀手=杀手=杀人偿命=死刑


网友:公道 于2009-08-10 21:10 发表评论:

  不枪决不足以平民愤 无证驾驶肇事事后逃逸又造成四死一重伤他被说喝酒了就是喝汽油了也得毙了他


网友:小飞 于2009-08-10 15:15 发表评论:

  为什么这么多人让为是杭州的法官和交警这么的不公平,就没有象重庆那样中央政府派一些执法公正的官员把那些贪官腐败给整治一下呢?


网友:陈静 于2009-08-10 14:12 发表评论:

  好


网友:不平者 于2009-08-10 10:39 发表评论:

  若不执行死刑,有车族可任意狂飙,阻止不了继续发生车祸的发生劲头。


网友:鸣不平 于2009-08-10 09:42 发表评论:

  不管酒醉或其它原因,致死人命就该死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钱人就可以买命吗?高官、富豪在法律之外???建议政府给高官、富豪订一套法律,给老百姓订一套法律,当然那样必须两套政府,一是高官、富豪的政府,一是老百姓的政府,老百姓希望两套政府出现,有怨到老百姓的政府去伸冤告状!!!


网友:捍卫人权 于2009-08-08 10:46 发表评论:

  解决中国目前问题的突破口不是立法而应该是司法,立法再完美司法腐败所谓的重刑最终会落到弱势群体头上,到时还不如轻法.而解决司法问题的突破口在于尊重一个司法过程的程序,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能让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口所谓"民意"来弱化司法权对他的制约


网友:实话实说 于2009-08-06 09:30 发表评论:

  那么多贪官有几个判了死刑呢?


网友:真理( 于2009-08-05 17:39 发表评论:

  作为中国公民都应该牢记古人之语,不然的话那是要报应到你或你家人,多看一下佛经,网友火白你是狗生出来的,佛到时也会骂像你这种败类,你最好也被汽车扎死.(想一想感受吧!人渣)


网友:真诚 于2009-08-05 10:01 发表评论:

  把他命留下来赎罪。毕竟人都死了他应该也不想的。


网友:WM 于2009-08-02 23:45 发表评论:

  同意白主持的意见。交通肇事罪显然是太轻了,但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点重。应判死缓同时判罚金。另,跟帖不管别人观点是否相同、是否合理,也没必要骂人!


网友:心碎了无痕 于2009-08-01 00:07 发表评论:

  他死了就能解决问题吗,我想最好让他无期,改教有钱就可以给死去的人多那一点,人死了什么都没有了,你们说是吧,


网友:vv 于2009-07-31 23:47 发表评论:

  杀···


网友:正义 于2009-07-31 23:44 发表评论:

  哼··重了?那些死人的家属怎么办?那个司机的家人还不公平?谁要为他求情?问问:如果我喝酒了把你家人撞死了 ,你怎么办?要轻判是吧?好 那以后大家没事喝酒就出来撞人玩咯那么轻 是吧···


网友:YY 于2009-07-31 23:25 发表评论: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不该杀??????去你 妈的


网友:朱哥 于2009-07-31 23:24 发表评论:

  交通管理的悲哀啊,必须严惩才能体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才能体现人人要安全的需求。


网友:期待飞雪 于2009-07-31 23:03 发表评论:

  论情论法该重判

  杀一儆百


网友:Anwin 于2009-07-31 22:51 发表评论:

  给共产党交了保护费,不就没事了,小样~~


网友:王强 于2009-07-31 22:48 发表评论:

  孙伟铭判死缓就可以了。


网友:XY 于2009-07-31 22:34 发表评论:

  我来判:胡斌判七年,罚金一百万.

  孙伟铭判死缓,全部财产典当赔死伤者家属.


网友:jm 于2009-07-31 22:29 发表评论:

  无理无钱拿命来


网友:ABC 于2009-07-31 22:24 发表评论:

  一样的结果,两样的判决,冰火两重天


网友:XY 于2009-07-31 22:17 发表评论:

  无理无钱拿命来


网友:支持死刑 于2009-07-31 22:09 发表评论:

  死者怨不怨?如果车开进王府井步行街,撞死一千人,应该如何定性?也按交通肇事罪判七年???


网友:没有人权的中国人 于2009-07-31 22:06 发表评论:

  换成有驾驶证的就算是逃逸他也罪不致死,为什么呢?因为驾驶证是钱买来的。钱呢!又让这个腐败的党挣去了,所以他驾驶他自己花钱买来的证开车压死人那就不致死的,像这个小子无证压死人,判他十次死刑都够了,小狗日的真是可恨!所以杀,杀。杀。杀。杀!


网友:恰 于2009-07-31 21:49 发表评论:

  社会上到处有这样的无证司机,如何才会保证社会安全,就此事件就该判死刑,该!


网友:峰 于2009-07-31 21:47 发表评论:

  四川中院的判决虽属首例,应该说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尝试,应该给予肯定!顶顶!


网友:火白 于2009-07-31 21:25 发表评论:

  姓白的,我是一名法官,专业的刑事法官,杭州一案我本不想发表评论,但看了你的胡言乱语,不懂装懂,我告诉一句,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别以为你什么都懂,也别受了律师一面之辞,而大放屁词。


网友:明天 于2009-07-31 21:16 发表评论:

  如果被他逃逸成功的话,那活生生的四条人命该向谁去索回?我强烈支持法院判处的死刑!该杀,象他这样的有多少杀多少!


网友:电脑 于2009-07-31 20:57 发表评论:

  判死刑是因为钱不到位


网友:德鲁伊 于2009-07-31 20:52 发表评论:

  感觉这个是一个法律的缺口,判死刑重了一点点,判交通肇事又太轻了。是否可以判无期,并处罚金。


网友:的 于2009-07-31 20:50 发表评论:

  该杀


网友:光 于2009-07-31 20:34 发表评论:

  杭州是贪官的天下,判决不公!


网友:神州行 于2009-07-31 20:17 发表评论:

  不判死刑被害人不会瞑目,


网友:王 于2009-07-31 20:08 发表评论:

  那些说冤的把你装死就不冤了


网友:0000 于2009-07-31 19:33 发表评论:

  共产党/?/////?//??????????????????????????????????????????????????朋友们相信吗????????????????????????


网友:杀富人 于2009-07-31 19:21 发表评论:

  狗屁法律`草管人命


网友:社会太黑 于2009-07-31 19:00 发表评论:

  我们这里无证驾驶撞死人,还有逃逸,公安局,关了一个月放人了!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失望!!!!


网友:公平 于2009-07-31 18:34 发表评论:

  如有这样的肇事者不判死刑,以后会有更多的事情发生。


网友:李朋发 于2009-07-31 18:08 发表评论:

  他的行为是不能原谅的,可是判死刑还是太重了,从他被羁押离庭时说:我对不起你们就可以看出他还是有良心的。让他活着每天接收良心的拷问,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不是更加的残酷?


网友:龙虎山 于2009-07-31 17:31 发表评论:

  酒后开车撞死人,理应重判,一个活生生的人就白白地被他葬送了,这会造成多少人的痛苦和悲伤,会造成多少人走进困境,会造成多少人无依无靠,而这一切都是他可以避免的酒后开车造成的,何况现在酒后开车大有增加的趋势,既然发生了就应该用法律来严惩.


网友:22 于2009-07-31 07:49 发表评论:

  如果你在杭州的话,你是可以飙车的,因为即使撞死人最多三年。

  可悲。


网友:11 于2009-07-31 07:48 发表评论:

  杀杀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示公理!古时尚有一命偿一命,更何况4条人命,建议处以被车撞死!杀人者觉得冤,被他撞死的冤不冤??????杀一儆百,还大家一个公理。


网友: 于2009-07-30 01:28 发表评论:

  可以判死刑


网友: 于2009-07-30 01:28 发表评论:

  可以判死刑


网友:愤怒 于2009-07-29 10:18 发表评论:

  醉酒驾车至人伤亡,等同故意杀人!


网友: 于2009-07-29 08:20 发表评论:

  现在两地都在上诉。车祸报道今年很多


网友: 于2009-07-28 22:34 发表评论:

  该死!交通肇事致无辜人员死亡2人以上就应该处死肇事者!1命换2命!最简单的杀人偿命!


网友: 于2009-07-28 21:24 发表评论:

  不错


专题编号:2009-07-133 编辑:陈新科

两地车祸|不同判决 有人侥幸有人不服
成都:醉驾孙伟铭获死刑
 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餐毕,孙伟铭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据了解,该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详细]

杭州:飙车胡斌被判三年
  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当晚20时08分,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撞上了谭卓。后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详细]
[待判]:南京撞死孕妇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请逮捕
  6月30日晚,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重大交通事故嫌疑人张明宝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7月南京江宁警方提请逮捕“6·30”重大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张明宝,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细]

观点交锋|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洪道德 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张青松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

交通肇事罪:如果没有发生逃逸,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正方]:孙伟铭主观上是故意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

  洪道德:被告人主观上面是故意犯罪,但是他不是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也就是说他不是直接故意,他是间接故意。他的这种犯罪由于用的是汽车,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上街,他会对不特定的人员、不特定的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个完全符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本身没有规定直接故意,我个人认为从法律规定上他也包括间接故意,实施这样的犯罪。

洪道德

张青松

[反方]: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 是对法律尊重

  张青松:这个案件定交通肇事罪可能更合适一些。现在需要考虑的是,现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出现这个个案怎么处理的问题。其实它在现在的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就是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而孙伟铭的行为正好符合这样一个法律的规定,所以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处理,应该是对法律尊重的一种表现。而且我们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我们用一个个案去突破法律的规定,本身这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挑战。

法官纠结|不变法律如何应对新型犯罪?
刑法第133条需要修改?
  白岩松:这两个罪名哪个来认定我都不同意,因为必须法律要做出相应的修改,刑法第133条已经很多很多年了,我们现在是一个相对不变的法律在应对急剧变化的新的犯罪类型,明显跟不上了,所以国外也存在着,不断地跟着新的情况,法律进行修改,以便跟得上犯罪类型的变化。你说同样的事件如果发生在另一个省,就判了七年,但是在这个地方就死刑,那你说这个公平吗?
法律不仅够用,还有五年的重叠

  洪道德:我不认为现行法律非改不可,因为交通肇事罪加上逃逸,再加上逃逸致人死亡的,它的量刑是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是到15年,而不是7年,但是条件必须是交通肇事以后先逃逸,然后逃逸还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样就可以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限度内进行处罚。

  而以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法律也没有只有死刑这一个档,它是从十年开始的。所以实际上这句话是衔接的。两个罪是衔接的,从量刑这个角度讲,它不光是衔接,还有五年的重叠。

法律执行必须达到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

  张青松: 我觉得刚才岩松所说的是一个法律如何修改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交通肇事的量刑如何加重修改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但是现在需要考虑的是,现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出现这个个案怎么处理的问题。我们不能说,因为让一个人受到更重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我们必须去改变法律,我觉得法律是需要尊重的。

  我们法律现在似乎已经无法应对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的很多的个案,一个地方不同的法官都可能对同一个案件做出不同的结果,我认为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法律的执行必须达到一个相对比较统一的标准,这样法律才是一个良性的执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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