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审判长潘波: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胡斌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原告诉讼代理人魏勇强告诉记者,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和自己的预期并不太一致,至于是否上诉,则要与原告谭卓家长商议后再做决定。
原告诉讼代理人魏勇强:我本来是争取3到7年的,法院可能是有他综合的考虑吧,但不管怎么样,我们已经进入了飙车这么一个案件,以后在社会上这种飙车的案件也会不断发生,我相信我们的立法机关肯定会考虑这个问题,不断地完善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
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当晚20时08分,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撞上了谭卓。后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50公里/小时,而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则在84.1至101.2公里/小时之间,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00元。
新华社记者王菁婧、孔令杭(摄像)杭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