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的五年任期内,审议和通过宪法修正案1件,法律73件,法律解释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1件,一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在前几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懈努力,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加上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及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方面,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9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包括宪法修正案、反分裂国家法、监督法等重要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两个解释和两个决定,以及完善选举制度、司法制度的有关法律和决定。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使宪法更加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作用。宪法修正案确定的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中增加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完善对公民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都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是关系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紧紧围绕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个主题,把国家关于对台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方针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我们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实现两岸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监督法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政治性很强。常委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对监督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明确了适用范围,重点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监督法的制定,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常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先后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这两个解释、两个决定,对于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推进香港民主健康发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常委会还修改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完善国家的地方组织制度和选举制度;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人大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促进公正司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促进两地交流和经贸往来;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关于增加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关于增加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等。
━━在民法商法方面,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13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包括物权法、公司法(修订)、证券法(修订)、合伙企业法(修订)、企业破产法等。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物权法是我国民商事方面的一部基本法律。常委会强调制定物权法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重点规范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妥善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物权法的制定,对于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