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2日讯 “基于我国人多地少、财力不足、中低收入群体庞大的现实,应该推进多元化、多层次、富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体系建设,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重要的辅助力量。”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工商联副会长、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提出,“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
对特定企业政策上要倾斜
目前,《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政策虽有规定,但操作的难度较大,相关配套政策还需完善。”为此,尤小平建议:要建立企业信誉评定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对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要在用地、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化国土分配格局,提高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比重,在土地分配上,保障性用地要优先于工业和商品房用地;对企业直接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应从低征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建设性规费,金融机构优先予以融资,财政可以采取贴息的办法,尽可能降低企业的建设成本。
鼓励多建小户型职工公寓
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一般是从本企业发展出发,着重解决本单位低收入员工的住房问题。在开发结构上,限制企业建设高档住宅,鼓励企业多建设小户型的职工公寓,企业可以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或收取低廉的租金;在建设形式上,有实力的企业可以独立建设居住区,以方便管理,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通过联合建设的办法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尤小平代表提出,“鼓励企业奉献爱心,直接捐助政府廉租房建设,企业对所建设的社区或居民楼具有冠名权。”同时,可以探索开展企业与社区共建活动,将企业与社区住房困难户挂钩结对,由企业协助困难群众解决住房问题。
此类住房应纳入政府管理
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也是公共资源,虽然由企业优先使用,但应纳入政府部门的管理体系。
比如,企业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状况、分配对象、住房动态使用情况要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再比如,企业掌握的富余房源不能闲置,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配使用,由企业收取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还有就是,要明确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属于廉租房的,企业不得转让或高价出租给其他组织,只能由企业安排本单位无房职工或由政府主管部门调剂安排;属于经济适用房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流通。规定期限后,由企业或购房职工补足所减免的规费,可以办理房屋产权上市流通。最后,企业解体或迁移,其投资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进行回购,不得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