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校方认定性骚扰女学生,大学老师闫先生被解聘,为此他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金等23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老师称校方证据不足
闫老师称,2004年8月,他在海淀一所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与学校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书,担任教学、科研讲师职务。聘用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聘用合同,而他继续在该校工作,兼任2006级本科班辅导员。去年7月,他受学校的委托,负责调查该班女学生小梅(化名)骗取4000元国家助学金一事。小梅为了阻挠他深入调查,伙同自己的男友假造短信等证据,称闫老师对她进行恶意骚扰、侮辱和恐吓。今年1月14日,学校认为闫老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侵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人民教师形象,给学校带来了不良影响”,作出了解除与闫老师聘用关系的决定。
闫老师认为,学校作出的解聘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小梅提供的短信不能证明是自己发送的,并且手机短信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编辑修改的,学校依据这种不具有确切证明力的证据得出的结论是靠不住的。因此闫老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通过正式文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撤销解聘决定;并赔偿其基本工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各10万元,以及因被解聘而未晋升副教授职务的损失2万元等共23万余元。
学校申请不公开审理
因涉及学生小梅隐私,校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得到法院同意。法庭上,被告学校称,去年5月间,闫老师赴珠海参加会议时,提前离会与学生小梅到海口、三亚等地旅游5天,其间两人同室住宿。两人从海南旅游回来后,闫老师频繁给小梅打电话、发短信,所用语言粗鄙、下流。闫老师还数次给小梅发电子邮件,劝其不要继续向学校反映他的问题或者撤销举报。学校认为,这些行为与学校的教师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完全不符,学校解除与闫老师的聘用关系于法有据,因此不同意闫老师的诉讼请求。
两位老师出庭作证
庭审中,学校两位老师到庭作证,证实闫老师曾填写假条,替小梅向任课老师请假。学校还提供了闫老师与小梅去旅游的报名表,其中写着安排“同住”住房。但闫老师否认说,自己在海南旅游期间并未与小梅同住,而是露宿在帐篷中,并向法庭提交了其在海南期间租用帐篷的收据以证明。当法官问他为何去搞课题调研要住在帐篷里,闫老师回答“我的个人喜好”。
庭审当天,身为当事人及证人的小梅却以正在上课为由未到庭接受法庭的询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