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正如《决定》指出的,当前“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而“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可以预见,随着《决定》的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全面启动,农村发展的瓶颈势将被突破。因此,尽快出台土地流转的具体规定就变得十分迫切。
由于区域发展的极大不平衡性,土地流转在特定的时空下,并不具有普适性。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存在着土地流转后经营什么的问题;对于相对欠发达地区而言,还存在着农民对流转的认识问题,存在着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的农民如何寻找新的就业途径的问题。目前在一些地方,由于农村税赋的取消,中央及地方对三农反哺的加强,农村工作“第一难”已从过去的收费转变为土地流转,由此可见对土地流转问题各地需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然而在流转的风潮下,很可能发生地方政府赶时髦一哄而上的情形,容易对农民利益造成损坏。
虽然《决定》已经明确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并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但因为《决定》是在宏观层面上做指导,因而出台一部规范、指导实际操作的细则显得迫切而必要。惟有在法律文件的规范下,才能防止地方政府盲目把土地流转面积当成政绩,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利益。
而且,土地流转立法,除了能够有效规范流转行为、充分保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落实之外,还可以保护耕地红线,防止土地用途被改变。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也能从中找到依据,从而有效指导、规范管理土地流转。
2007年7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年多施行的实践表明,专业合作法有力推进了专业合作的开展,而且由于法律规定的详尽和明确,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利益,促进了专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专业合作与土地流转有着天然的接近性,同样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同样涉及众多部门,但土地流转本身更为复杂,意义比专业合作更大,因而立法的必要性也更为迫切。
当前,举国上下对土地流转的兴趣高涨,而且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成功先例,正是启动立法的极佳时机。相信在法律佑护下,土地流转将走向更加规范,农村改革发展也会取得更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