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稳定基础上推动流转
推动土地流转,有一个基本前提——坚持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因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
今后,在“分”的层面上,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上,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这其中包括发展集体经济、培育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农业社会化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与农民联合等。
在农户的联合与合作过程中,牵扯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我国农村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现代科技成果推广的成本高、收效小;二是组织化程度低、交易成本高、市场控制力差;三是生产专业化水平低、服务需求不足;四是农业自给率高、商品率较低。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粮食稳定发展,保证粮食安全;还可以在农户生产专业化的基础上,扩大服务需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形成“农户生产+合作社经营”的现代农业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民市场竞争能力;也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民引进现代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推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
最为重要的是,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推进农民由传统走向现代、由世袭转向职业、由兼业走向专业,成为真正市场主体和现代化的主人。当然,这种转变不会一蹴而就,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将为这一转变的到来,打下牢固的基础。
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时机已经到来
正如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我们已经有条件和有基础来实现农村的“第二个飞跃”。
第一,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已经具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大约有2.1亿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其中绝大部分为青壮年劳动力,在很多农村出现了青壮年“农民荒”的现象。留守农村的人群主要是老幼妇孺,很多地区土地闲置、撂荒现象突出。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我们说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已经具备了客观基础。
第二,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环境业已形成。我国农村已经进入到社会化小农阶段,农民的货币收入主要来自非农收入,土地不再是他们谋生的惟一手段。此时农民对土地权利的保有,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土地的最后保障功能。在城市不能给进城务工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土地就是他们最后的保障。二是土地权益补偿。由于没有一套合理的补偿机制来为放弃土地的农民提供物质补偿,农民不愿意无偿放弃权益。
因此,在现阶段,在土地仅起社会保障功能的时候,用制度保障来替换土地保障,用市民基本生存权益替换土地权益,使进城农民自愿流转、转让土地承包权,就为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第三,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动力依然强劲。最近几年,由于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粮食价格不断上涨,政府补贴不断增多,有很多农民愿意扩大自己的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尤其许多种粮大户的积极性更是空前高涨,有着扩大种植规模的强烈愿望。
此外,有些外出进城打工的青年农民仍然看好经营农业,具有返乡种田的积极性,他们认为此时正是搞土地规模经营的时机。近来,有不少进城农民返乡要回转包出去的土地,自己经营。由此可见,农民已初步具有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在动力。(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