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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刑"不该是腐败官员"最后特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时就“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部分指出,从惩治腐败和维护稳定的高度,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非监禁刑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以适用缓刑、管制及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等为主,不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是一种人道、宽缓、经济的刑罚运用制度,其基本理念与宗旨符合现代刑罚的发展趋势。

   国外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较高,尤其是在西方国家,一般都超过40%。我国非监禁刑(司法实践中被称为“管、免、缓”)适用率总体上是很低的,但是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大大高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表现出明显的量刑不平衡。据有关方面统计,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据2007年7月25日《检察日报》)。而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竟然高达95%!

   “判刑不入监”成了职务犯罪分子“最后的特权”,首先是破坏了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缓刑不坐牢,不坐牢就是没受处罚”,一些群众本身就存在着这样的误解,他们见到职务犯罪人员被判“管、免、缓”后,仍然可以招摇过市、风光依旧,就会认为“官官相护”;而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分子滥用缓刑等非监禁刑,是对腐败分子的放纵和鼓励,更是对公众反腐信心的极大伤害。

   正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的,“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因此,对职务犯罪适用非监禁刑,必须慎重对待、准确把握。有些国家如厄瓜多尔等国规定,对官员不得适用缓刑,有的国家则设置缓刑适用的专门程序,这些做法无疑都值得我们立法机构借鉴。(王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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