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矿难发生之后,闻风而来真假记者争先恐后地赶到出事煤矿——不是为了采访报道,而是去领取煤矿发放的“封口费”,多则上万元,少则几千元(10月27日《中国青年报》)。
看过这篇报道之后,我心情倍感沉重。矿难发生了,死者家属痛断肝肠,矿主调动智慧破财免灾,唯独肥了那些知道矿难内情的“信息贩子”。真假记者一起排队领“封口费”的丑陋一幕,让我们看到了最令人痛心的两大悲哀。
其一,国家法规对矿难的处罚规定,因为在上报与瞒报中存在巨大利益落差,反为另一些人铺就了财路。矿难死了一个人,上报后矿主要赔家属至少20万元,还要接受罚款100万元,停产整顿还要带来损失;而瞒报之后,矿主除了正常补给死者家属,就算再给那些真假记者发些“封口费”,也还是要比上报合算得多。有人据此认为,为什么法规不实行给死者家属100万元,而罚款20万元的规定呢?这样一来,瞒报的意义岂不是不大了?我不知道这样的算法是否科学合理,但是目前的法规规定,为瞒报提供较大的“运作”空间,没有形成“瞒报得不偿失”的客观引导,却是不容置疑的。
其二,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在严酷的环境面前失去了“公”能,给一些人提供了巨大的“私”能空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眼睛不能仅仅盯着媒体或记者的“职业操守”,更要看到媒体所面临的人文环境。当富有责任感的正规媒体屡屡因为曝光矿难而使自己陷入尴尬时;当正规媒体给线人付出的信息费远低于假记者或以敲诈为目的的真记者时,媒体的“公”能,又怎么能不被现实所挤压?毕竟,媒体想生存,则先要自保;做新闻需要“狗鼻子”,但也不可能搞无米之炊。当这些条件都无法乐观时,那些让法规打折的“排队领封口费”的现象,又怎么可能避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