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将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首先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起草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
安建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的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必然要求我们抓紧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
二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迫切需要。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与此同时,在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更高,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三是贯彻执行物权法,要求我们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物权法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更加迫切。尽快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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