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伟,1967年生人,案发前是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副处长,负责电源项目管理审批及审核上报和发电量分配。在2002年4月至2007年2月近五年时间内,陈学伟利用职权,受贿共119笔,数额共计77万余元。今年5月,陈学伟被天桥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掌了十几年项目报批权
2007年2月,陈学伟案发,2008年3月20日,该案起诉到法院。
陈学伟1990年大学毕业后就分配到省发改委工作,先是在工业一处担任科员,后到基础产业处,后在能源交通处担任主任科员,直到担任该处副处长。其间工作虽有调动,但职能基本上没有变化。
陈学伟供述,从分配到省发改委工作至被捕,他负责电源项目管理审批及审核上报工作和发电量分配工作。基本的工作程序是对电源项目的报批负责初审,提出基本的审查意见,符合条件后向上级领导报批,上级领导上报国家发改委领导,由国家发改委领导提出审查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再由陈学伟进行批复。如果不符合条件,由陈学伟起草文件向国家发改委上报。
2004年年底之前,山东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的发电量分配工作,这个项目的初审也由陈学伟负责。案发前,陈学伟还挂职肥城市的副市长。他自2003年6月挂职,职责是帮助肥城市解决一些困难,主要是负责电力能源的大项目上报工作,因为陈学伟对省里电源项目管理工作方面比较熟悉。
5年时间收受119笔贿赂
陈学伟受贿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购物卡、银行卡占了很大一部分。
判决书认定,陈学伟近五年间共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现金78000元、银行卡175000元、购物卡220000元、价值21992.40元的金条一根,美元13000元、港币1000元,此外,还向山东齐星集团公司(简称齐星公司)总经理赵某索取价值178100元的桑塔纳轿车一辆。
记者了解到,陈学伟多是在逢年过节时收受这些贿赂。而向其行贿的几乎包括全省各地的发电厂、热电公司,还有个别市的发改局人员。陈学伟多是在自己办公室、家中或是酒店、宾馆,接过对方递上的装有现金或购物卡、银行卡的信封。
陈学伟受贿共119笔。其辩护人曾做了一个分析,22万元的购物卡中,1000元和2000元面值的购物卡共占总数量的70%。辩护人意在说明,这些卡面值不大,是打着人情往来的旗号,陈学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这些总值22万元的购物卡,陈学伟几乎未花。法院查询发现,53张贵和卡除一张1000元的余额为945.5元外,其余购物卡余额与面值相符。106张银座卡除有3张曾使用外,其余购物卡余额与面值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