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苏南一家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税费清单,有国家征的,也有地方收的,加起来,相当于合作社收入的四成左右。”要缴的税费到底有哪些?10月下旬,记者从省有关部门听到一笔细账:
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1%;市场物价调节基金,按收入的2%。;防洪基金,按收入1%。;粮食风险基金,按收入的1%。;印花税,按收入的0.3%。;绿化费,每人每年26元;地方教育基金,每人每年30元;人民防空基金,每人每年10元;土地租赁费,按收入的5%;红利所得税,20%……
作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先导区域,在江苏尤其是苏南,集体经济正在孕育新的发展形式,即将厂房、打工楼等经营性资产量化折股,分股到户,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收益部分由农民按股分红,部分留作集体积累。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江苏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141元,同比增长16.8%,尽管在全省农民现金收入中,财产性仅占3%左右,还很不起眼,但随着农民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和财政转移性收入增幅趋缓,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推力将不断放大。而在这141元中,来自集体资产的股息、红利有17元。而据农村经管部门统计,去年,全省310万持股农民人均分红170元,苏南股红已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六成。其中,苏州百万农民累计从股份合作中分红18个亿,股红成了农民的“第三收入源”。
刚刚闭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在2008年基础上翻一番。实现这一美好愿景,要求我们探索更多的农民增收新路径。专家认为,依托土地、集体资产搞经营,为农民开辟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就是个好路子。事实上,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到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都贯穿了同样的思路: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
源自发达地区农民创造的社区股份合作社,为农民享受城市化、工业化的溢出效应,为集体经济做大做强,创造出了一条现实路径。但是,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要有更大发展,必须破解两大难题:第一,农村集体资产确权登记;第二,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社注册登记。这其中,前者已在苏州率先取得突破,即以一级政府的名义为集体资产确立产权(见10月23日本报报道),但后者的解决难度相对更大一些。
至今年上半年,全省2840家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社中,仅18家进行注册登记,还不到整体的1%!那么多的合作社既已“出生”,为何“不报户口”?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社“报户口”,如果参照工商企业去登记,就要缴纳和企业同样的税费。恰恰是这点,让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社左右为难。苏州一家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社负责人坦言:不注册登记法人资格,经营中遭遇纠纷,利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又负担不起税费。现在,国内少数地方尝试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为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法人资格,但也只能免掉工商注册成本,占大头的税费还是难省掉。
那么,有没有办法能做到两全其美,既让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社报上“户口”,又可享受政策性优惠。国家已在去年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注册登记及税费等方面,提出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性扶持,但对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社并未涉及。从法律上说,前者是农民围绕农产品展开的合作,而后者则是农民围绕资产、资本进行的合作。据了解,我省正加紧农民合作社的地方立法,争取尽早取得突破。
显然,扶持农民集体创造的股份合作经济,是发达地区在率先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专家认为,即便国家法律架构一时难有突破,地方政府也可借助灵活的制度安排,支持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社,把股份合作的收益更多地留给农民。这方面,苏南部分地区已有实践。在昆山,政府以地方财政奖励的名义,将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社上交给地方的税费,返还给合作社。仅去年,市财政即为此支出1600多万元。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早在三年前,江苏就已制定“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反哺农业、回报农民”的方针,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建立一系列“反哺农业、回报农民”的长效机制,拓宽了农民增收的渠道,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列全国最小。面对“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的命题,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江苏具备足够的财力,在“反哺农民”上已经而且必将有更大作为。
我们期待,让更多的农民踏上财富新路,收获更多包括股息、红利在内的财产性收入。(孙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