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将能合法从事放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前日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刘萍是在出席第二届中外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间隙接受记者采访时做出上述表示的。不过,她表示,《条例》具体出台时间尚未确定。当前问题银行惜贷民间借贷异常火爆
在这场金融海啸中步履蹒跚的中小企业引起了政府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刘萍说,今年年初,央行根据搜集到的资料发现,沿海一带的典当行、担保公司业务“有史以来前所未有地火爆”,报上来的数据称有些地方民间借贷利率达到了200%至300%,随即由央行牵头对31个省区市做快速调查,初步摸清了民间借贷的规模,“虽然这个数字是保密的,但规模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可怕,利率平均是12%至15%。”
目前,抵押行业中常见的合法经营模式是典当行和担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间借贷则是通过地下钱庄形式出现。
事实上,早在今年9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就曾表示,为使个人放贷走向合法化,央行目前正在制定放贷人条例。吴晓灵认为,我国需要进行新一轮的金融改革,建立一种适度监管的金融体系。今后公民以借贷为生的话,可以建立自己的小额放贷公司。公民合法借出资金,合同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这可以减少很多犯罪行为。而以前由于民间借贷当中,借贷合同常常得不到法律保护,为了催讨债务,经常发生不正当行为。
一方面是急等钱过冬的中小企业被拦在银行高门槛外,一方面是民间借贷火爆,问题丛生,在这种情况下,央行将着力推出《放贷人条例》,希望通过条例使得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预期目标打破银行垄断开放民间信贷
根据前期调查,央行草拟了《放贷人条例》,拟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目前,抵押行业中常见的合法经营模式是典当行和担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间借贷则是通过地下钱庄形式出现。刘萍很明确地表示,“条例的出台实际上就针对地下钱庄,规范引导符合条件的钱庄为中小企业服务,而不是打压”,希望通过条例使得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
“中国信贷市场是被银行垄断的,条例的出台就是打破垄断,使一批符合条件放贷人注册放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目前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最大亮点个人可注册开办借贷业务
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目前,抵押行业中常见的合法经营模式是典当行和担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间借贷则是通过地下钱庄形式出现,。
采访中,刘萍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未来将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今年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其中关键点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另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受益对象缓解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
根据草案,民间借贷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具体由双方协商。
“抵押范围的扩大实际上对这两部分人而言是很好的消息。”刘萍解释说,目前我国抵押品全部指向不动产,银行担保贷款70%以不动产为抵押,美国不动产的抵押率仅仅十几个百分点,引起次贷危机的元素才是其中的1/3,“这么小的比例就能把全世界搅成这样子,我们这么高度集中,一定会产生风险。”
而具体到中小企业和农民,他们手中基本没有不动产,在央行的提议下,物权法全面放开抵押范围,企业可以拿机器、设备、应收欠款等动产做抵押,这实际上为放贷人条例的实施铺平了法律道路。
对于如何保障放贷人的利益,以避免出现更多的债务纠纷,刘萍认为,应该充分相信放贷人的智慧。她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有效地杜绝非法集资,“针对这个问题会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在规模上进行控制,一旦发现有人利用放贷非法集资,就将取消他的放贷资格”。
条例草案解读
准入门槛千万元以上
据了解,虽然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但由于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此外还极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所以近年来,央行在不断致力于解决民间借贷“阳光化”问题。
刘萍称,《条例》将让这些民间资本浮出水面,可以合法开展借贷业务,有利于带动消费,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活动。通过公开发放贷款实现资本增值,从而使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题得到有效解决。
据悉,为防范风险,央行将该项业务的准入门槛设定在千万元以上。“只贷不存”靠自有资金运作
刘萍认为,目前单一依靠银行为主要融资模式已经不能与经济形势相适应,为保证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市场相对的流动性,迫切需要借助民间资本来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条例》的出台将使原来的民间借贷资金变得合法化、规范化,是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为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并在此轮刺激内需中发挥积极作用。
刘萍表示,该项业务最主要的标准是不能吸收存款,必须以自有资金来开展放贷业务。这也是“放贷人”与银行的最大区别。动产可以抵押
据了解,目前在国内,大约有一半左右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限制,存货、应收账款和农业资产等动产不能用于担保。
同样的问题在农村也很普遍,农民主要的财产———土地和住房均不能充当抵押物。70%的农民贷款只能依靠个人信用获得,大大影响了农民发展相关产业的速度和信心。
刘萍告诉记者,在《条例》中,抵押品将不再仅限于房屋、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借贷双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协商的内容,把应收账款、农民土地流转等动产纳入到抵押品中。利率可在4倍基准利率内浮动
据透露,在贷款利率上,《条例》规定,各放贷企业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但最高利率不能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如果一旦发现其放贷操作人员出现违规情况,将取消其从业资格。”刘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