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近日正式出台,规定今后二级以上医院药房必须有主管执业药师上岗,一级医院必须有执业药师上岗,农村卫生院必须有经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否则医疗机构将不得设药房。
《规范》还对药房的面积、防霉、防潮、防污染、分类存放和温湿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年底起,省药监将对各类医疗机构执行《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将取消其药房(柜)、药库设立资格。 (仲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