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制造民族隔离
“备忘录”提出,“为了尊重自治的原则和理念,给予各自治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人民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或其他经济活动自主制定相关法规的权利是极为重要的”。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各民族公民都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这是基本人权。汉族和其他民族到西藏,西藏各族群众到内地经商、求学和工作,是正常现象,有利于各民族相互交流,共同进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综合考虑历史沿革、民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等各种因素的统一,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者地方自治。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始终占总人口的95%以上,根本不存在达赖喇嘛和国际上一些人所说的中国政府向西藏大规模移民的问题。邓小平同志1987年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说得好:“西藏是人口很稀少的地区,地方大得很,单靠二百万藏族同胞去建设是不够的,汉人去帮助他们没什么坏处。如果以在西藏有多少汉人来判断中国的民族政策和西藏问题,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中走进前列”。达赖方面要搞纯而又纯的单一民族自治,限制各族相互依存、平等往来的局面,实际上是挑拨民族关系,人为制造民族隔离,这种政策在国际上造成的后果,从二十世纪走过来的人都不会陌生。
企图阻碍普通话的推广和使用
“备忘录”提出,“藏语文是首要的,各藏族自治地区的语言文字也应以藏语文为主”,“在藏族地区使用藏语文教学”。中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西藏自治区专门制定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同时,中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根据这些规定,目前西藏自治区各级人大、政府的决议、法规、文件、公告等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各级机关、单位的公章、证件、办公用纸,各种标牌和交通路标等也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这极大提高了藏族同其他民族相互学习、交流的能力。“备忘录”大谈“藏语问题”,对“普通话”的推广使用闭口不提,实际上是呼应达赖喇嘛近年来反复在国际上渲染的“西藏文化灭绝”论,攻击中国政府限制藏语文的使用,制造他们才关心西藏文化和语言的假象。
极力反对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备忘录”提出,“宗教涉及西藏的根本问题”,“根据宗教传统管理寺院,研习和实践教法,根据宗教制度确定入寺僧侣的人数和年龄,以及自由从事讲经说法等宗教仪式和活动”,“对一般的宗教活动,包括师徒关系,寺院管理,转世灵童的认证等事务,政府都不应进行干涉”。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实体,必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哪个国家都会依法予以管理,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法律条文说得明明白白,但是在达赖喇嘛那里,悠悠万事、“宗教为大”,“唯我独尊”,这也不奇怪,达赖喇嘛流亡国外前是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总代表,现在还是他领导的那个流亡集团的“政教领袖”,怎么能不幻想着在西藏恢复过去那种宗教高于一切、政教合一的“美妙制度”呢。
完全回避西藏自古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问题
“备忘录”闭口不谈西藏的主权归属,完全回避西藏自古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事实。众所周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自元代正式纳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辖以来,中国对西藏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个问题是不容回避的,涉及到达赖喇嘛改善与中央关系的根本性问题。中国宪法序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然而达赖喇嘛方面至今反复宣称,“人民解放军1949年进入西藏时,西藏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当今的现实是,西藏是一个处于殖民统治下的被占领国家。”如果按照达赖喇嘛方面的说法,西藏是中国的殖民地,是一个被“占领”的国家,那么按照国际法,“殖民地”和“被占领国”是拥有自己主权的,将来是有权重新获得“独立”地位的,这实际上就等于否认了中国拥有对西藏的主权,也完全违背了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可分离”的原则。“备忘录”回避这个重大原则性问题,实际上是为有朝一日重新公开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埋下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