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将选择部分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通过政府收购等方式,转化为保障性住房或限价房进行销售(11月20日《法制晚报》)。
表面看,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或限价房房源,既可盘活商品房市场,又可让民众受益,是双赢之举。但是,政府购买商品房也应该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政府与开发商成交的房价必须合理。在楼市低迷、房产暴利依然存在的语境下,开发商报出的房价显然难言公平。
如果政府按当前市场价买房再降价卖给消费者,无异于政府以补贴买房人之名,行补贴开发商之实,做法未必妥当。
当然,这样说似乎是在搞“有罪推定”。但作为纳税人,有理由要求政府以合理价格收购商品房。那么,什么样的成交价才合理呢?显然不能轻信开发商哭穷,而公开房屋开发成本,剔除暴利空间,还百姓住房消费知情权,无疑是合理确定政府收购价,消弭质疑声音的基础。
当然,要保证房价成本的可信度,主要是防止“高估”。谨防公权部门少数既得利益者基于政绩与利益考虑,高估房价成本,为开发商清洗暴利嫌疑,乐于高价购买高价商品房,为开发商解套,为高房价招魂。
而且,鉴于有的地方政府过分迷信房价拉动GDP数据,与房产企业关系密切,“瓜田李下,各避嫌疑”,在测算空置房成本的问题上,政府应该避嫌,由独立第三方来测算房价成本,吸收普通消费者参与监督,保证所测房价成本可信度。如果房价成本没有理出一本明白账,政府仓促购买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房,不仅动机可疑,对理顺市场供求关系也没好处。